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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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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高校课程管理主体之“权利”与“权力”.L.编辑。摘要:高校课程管理中,权利主体的类型与层级多样性决定了课程管理权利的层级差异性和双重性等特征。这要求不同层级的权利主体应该被赋予相应的课程管理权力,但现实是课程管理组织中的权力优势集团的价值取向决定着课程管理权力的分配,并直接导致了个体化课程管理权力的泛化和高校课程管理微观层面主体之权力缺位等问题。关键词:高校课程管理;主体;权利;权力 学校管理与其他管理不同,关键在于学校产品中的人,特别是学生,参与了生产自己的过程。由于课程对学生的成长起着决定性作用,所以,对于学生来说,课程
2、管理比其他类型的学校管理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对课程管理展开全面而深入的研究也因此显得十分必要。根据美国学者斯塔克对课程管理的界定,课程管理就是为确保成功地进行课程的编制、协调、实施、支持、评价和改进而履行的责任和行使的权力。可见,课程管理的研究范围不仅仅包括对课程编制、课程实施和课程评价的管理,还包括对课程的支持系统的管理,对课程改进过程的管理等。目前,已有少数学者对高校课程管理的组织结构、管理对象、管理手段等等进行了研究。但是,检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发现,从1999到2008年期间,研究课程管理主体问题的文章仅仅3篇,而且都是研究中小
3、学阶段国家、地方和学校三个课程管理组织主体之间的问题。这说明,高校课程管理主体问题的研究十分稀缺,对于学校层面的课程管理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权力的研究更是处于空缺状况。而高校课程管理中,权利主体被现实地赋予的课程管理权力,直接影响到高校的人才培养,影响到学校的办学质量等等。所以,剖析高校课程管理中权利主体的权利特征,揭示他们在课程管理中的应然权力和现实问题,是进一步深化高校改革的必要前提。 一、高校课程管理主体之权利特征 (一)权利主体之多样性 权利是天赋的,是内在拥有、自身享用的,每个个人和每个组织都是某种权利的主体。在整个
4、课程管理组织中,高校是学校、地方和国家三级课程管理组织中的权利主体之一。在我国高校内部,课程管理的组织是由校长室、教务处、院系、教研室和班集体、学习小组等组成的一种科层机构。这意味着,该组织中的课程管理权利主体不仅仅有组织类型的,而且有个人类型的,不仅具有类型的多样性,而且具有组织层级的多样性。 具体而言,组织类型的权利主体包括处、室、班、组等层级主体,各层级的领导一般都是该层级课程管理集团之主体的代言人。他们基本上是高校校长、主管副校长、教务处处长、院长、系主任、教研室主任以及学生干部,如班长、学习委员、学习小组组长等,个人类型的
5、权利主体就是高校课程管理组织中的每个个人,也就是说,除了校长、院长等之外,教师和学生同样是高校层级课程管理组织中的权利主体。 (二)权利之层级差异性 与权利主体层级多样性一致的是不同层级权利主体拥有的课程管理权利的层级差异。它表现在学校宏观层面、院系中观层面和教师学生所属微观层面。学校宏观层面的主体,如校长、副校长、教务处处长等,以及他们代表的相应课程管理组织层级的机构,无疑拥有从整体上管理全校课程的天赋权利。学校中观层面上的主体,如院长、系主任等,以及他们代言的相应课程管理组织机构,则拥有从某种或者某几种专业以及专业方向等方
6、面管理全院、全系课程的权利。除此之外,高校普通教师和普通学生等,以及他们所属的课程管理组织层级,同样拥有属于他们的课程管理权利,即微观层面的课程管理权利。 具体来说,普通教师或许不具备宏观和中观的课程管理知识和能力,但是,他们在自己教授的具体课程方面,却比宏观和中观的课程管理者更有课程管理的发言权。对于学生来说,尽管不具备和校长、院长等人一样的课程管理知识和能力,却具有学生组织层面的课程管理权利。特别是在课程实施中管理自己的学习方式,管理自己和老师、同伴的合作方式,管理自己和他人合作的空间和时间,管理相关的课程资源等等方面,甚至比校
7、长、院长等更有发言权。相应地,教研室和班级、学习小组等作为课程管理的基层组织同样能够发挥校长室、教务处、院系等无法发挥的课程管理功能,因而具有其天赋的课程管理权利,其自身也作为课程管理权利主体之一而存在。 (三)权利之双重性 与高校课程管理中权利主体类型一致的是权利主体之权利的双重性,即校长、教务处长、院长、直至班长、小组长那样的属于高校不同层级的课程管理集团的代言人,在课程管理过程中拥有双重权利主体的身份。一方面,他们代表自己所属课程管理层面的机构,拥有集体性的课程管理权利,属于集体性课程管理权利主体的代言人,另一方面,他们仅仅
8、代表自己,成为跟普通老师和学生一样的个体性课程管理主体。 根据课程理论中的意识形态的霸权理论,课程管理科层组织带来的这种权利主体双重权利身份共存的惯例模式,经常会使相关个体产生关于他们的在课程管理秩序中所处位置的歪曲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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