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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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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促进城市规划领域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以满足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为出发点,加大城市规划领域标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标准缺失滞后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和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会标准是指由学会批准发布、服务于城市规划工作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团体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配套或者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空白,具体
2、形式包括标准、规程、导则、指南和手册等。学会标准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立项、编制、发布与出版、实施和复审等。第三条学会标准的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四条学会标准化有关工作由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学会标准化工作办公室(以下“标委办”)承担,标委办设在学会秘书处。第五条学会标准为自愿采用的标准。具备竞争优势的学会标准,可以被全文或部分引用作为强制性标准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效力。第六条学会标准编制所需经费纳入学会预算,鼓励标准编制单位提供资金支持。第七条学会标准的著作权、商标权
3、归学会所有。第八条标委办建立学会标准的档案管理制度,并4负责保管所有的档案文件。第二章立项第一条学会标准的立项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城市规划行业发展迫切需要、具有相应研究积累和应用实践;(二)有利于我国机构或企业参与国际城市规划、人居环境建设领域的市场竞争;(三)鼓励适宜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学会标准;(四)国外先进标准的本土化。第二条标委会根据市场需求,提出须制定学会标准的事项,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提名主编单位,立项编制学会标准。第三条城市规划相关机构可申请学会标准立项,标委会对各单位报送的立项申请进
4、行审查论证,通过论证的正式立项。第三章编制第四条学会标准的编制包括四个阶段: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第五条学会标准的编制周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第六条学会标准的编制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重要技术问题应在标准编制组内达成一致。第七条主编单位应对标准编制过程中各阶段的质量、技术内容和进度负全面责任。4第一条标委会对标准编制的进度、质量及与相关学会标准的协调进行监督管理。第二条学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第三条学会标准编制全过程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标准过
5、程稿、研究报告等;含电子文件)报送标委办存档。第四章发布和出版第四条标委办负责学会标准的编号和发布。第五条学会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学会英文缩写、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格式为:T/UPSC××××-****。如:T/UPSC0001-2017,指中国城市规划学会2017年发布的第0001号标准。第六条学会标准经编号后在学会官方网站全文发布并出版。第五章实施和复审第七条标委会负责学会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第八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向标委办反馈意见和建议。第九条主编单位负责标准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对标准实施过程中的反馈意见进行研
6、究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标委会适时进行学会标准实施效果评价。第十一条学会标准实施以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标委会组织进行复审,确定继续有效、个别条目修订、局部调整、全面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第十二条学会标准的个别条目可适时进行修订,由主编单位报4标委会审定后发布。第六章附则第一条本办法经第五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于2017年3月25日发布。第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本办法由标委会负责解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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