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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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动向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动向2015年,新一轮司法改革在顶层规划下深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也于2015年2月4日正式施行。相较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2011年、2012年修法影响下呈现出的繁荣局面,新民诉法解释未能在学术论文产出上激发期待中的井喷效应。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CLSCI(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共发表论文1521篇。其中,民事诉讼学科71篇,约占论文发表总数的4.67%,在13个法学学科中排名第九,与2014年的86篇相比,数量上有所回落。研究队伍中,名家比肩、

2、新秀纷呈,但实务部门依然行者廖寥。  根据上述71篇民事诉讼法学论文进行分析后发现,2015年该学科在选题方向、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法上整体沿袭了一贯的低调保守风格。新民诉法解释的筹备及实施,促使学科研究热点在以往分散的整体态势下有所聚焦。传统基础理论如诉权、既判力等,在为解构与建构修法变化提供理论支撑的同时,也因问题指向的时代意义而反哺自身,理论体系因之更加丰满。研究方法上,在文本诠释、规范分析扎堆的拥堵局面下,出现了部分实证研究、跨部门法研究、政策解析的上乘之作。  本文选取2015年CLSCI发表的民事诉讼法学论文为样本,拟萃取学术论点精华,从诉讼程序启动、上诉审程

3、序、再审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进行成果归类,对其中的学术洞见进行梳理与综述,以期深度挖掘该本文由.L.收集整理学科之年度学术贡献。  一、诉讼程序启动  关于立案登记制,张卫平教授指出,立案登记制意味着要将现行受理体制由管控转向开放,未来只有将实体判决要件(诉讼要件)的审理置于受理后的诉讼阶段,才能真正实现立案登记制。这要求对相关的裁判制度、诉讼要件、诉讼费用等制度进行调整。陈亮也认为,我国将原告资格定性为起诉要件,导致了起诉要件的高阶化设定与实体审理的前移,不仅为诉权的行使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而且还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导致了诉讼实践中的逻辑矛盾。推行立案登记

4、制,滥诉的预防显得尤为重要,而诉讼要件具有过滤无意义诉讼的功能。应以改革为契机,将原告资格要件从起诉条件中剥离出去,定性为诉讼要件。在当事人诉权保障与滥诉预防之间适度平衡。段文波教授提出,起诉制度之本质在于法官如何评价起诉之成立要件。起诉程序大致可以分为登记簿制、事前审查制与期日制三种。我国应当向着期日制方向发展。  关于合同案件的管辖问题,肖建国教授提出,当前不同级别和地区的法院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解释方法。法律应摒弃特征履行地规则,改采用更加简单明确的规则来确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曹志勋指出,在现行程序法和实体法两套合同履行地规则中,应优先适用程序性规则,慎重对待统一履

5、行地规则,并且考虑在协议管辖中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否足够。应诉管辖在立案实质审查制下有适用可能,法院在向被告送达文书后不应继续依职权审查一般地域管辖问题,答辩期届满时适用答辩失权规则,对于法院就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规定,应基于目的性解释限缩在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时。为防止管辖异议中间上诉制度被滥用,管辖异议可与一审实体问题并行审理。  二、上诉审程序研究  该部分研究涉及上诉审撤诉、发回重审、上诉审和解等方面的问题。  关于上诉审中达成和解协议能否阻却一审判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第一批指导性案例2号吴梅案作出了否定回答。郑金平指出,给付判决主文承载的权利义务关系

6、具有债的性质,债之请求权为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力之实体根据;判决之债及请求权消灭,执行力随之消灭。当事人在判决后和解,以承认判决存在为前提,但目的则在于以债的协议方案替代判决方案。协议之债(新债)与判决之债(旧债)构成债的更新关系。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生效判决,另一方以协议为依据提出异议,法院应区分情形处理:若协议已履行,应认定协议之债替代判决之债,原判决执行力予以排除;协议无效及被解除、撤销的,新债自始不成立,原判决继续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或发生争议而诉讼结果尚未确定,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可暂缓执行原判决,待协议履行期限届满或诉讼结果确定再作相应安排。以此解决生效判决与

7、和解协议效力竞合难题。关于上诉审中的撤诉,林剑峰提出,撤回上诉不等同于上诉审中之撤诉,处分权原则的完整性要求在撤回上诉制度之外单独设定上诉审的撤诉制度。基于平等原则、诉讼经济等因素考量,应在撤诉要件与撤诉的法律效果方面限制原告在上诉审中的撤诉。关于上诉审中的发回重审,占善刚提出,二审法院对可撤销的一审判决原则上必须自行裁判,发回重审仅为例外,且不应取决于合目的性裁量。为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无论以程序违法还是判决不当为由发回重审,均须同时满足案件有必要在一审法院由当事人进一步作言词辩论这一前提条件。  三、再审程序研究  作为我国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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