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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0-17
《坪山新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附件2坪山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将专项经费列入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财政下拨的
2、学前教育相关资金,按照市专项经费管理规定使用。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学前教育的资助、奖励、补贴及市、区规定的其他用途。第四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对象为在坪山区依法设立的幼儿园。第五条-6-专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遵循普惠导向、突出重点、促进发展的原则,主要用于鼓励、引导、促进幼儿园规范优质办学,提高保教质量。第二章经费使用第六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项目:(一)在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对本市户籍和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户籍的3至6岁在园儿童提供健康成长补贴;(二)长期从教津贴对在我市幼儿园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满1年),且在我区幼
3、儿园任职满1个学期以上的保教人员给予长期从教津贴补贴;(三)教师节慰问金对在我区学前教育机构保教岗位工作,并具有相应保教资格证的保教人员发放教师节慰问金;(四)保教人员体检经费对在我区学前教育机构保教岗位工作,并具有相应保教资格证的保教人员体检给予资助。(五)师资培训资助对幼儿园园长、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骨干教师和保育保健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幼教管理干部等各级各类的培训进行资助;(六)早期教育资助对辖区幼儿园组织开展早期教育科学指导活动进行资助;-6-(七)课题研究资助对幼儿园开展市级教研科研课题研究给予一次性资助;
4、(八)各种奖励奖励优质、规范、特色办学。对规范管理、安全办学的幼儿园给予奖励;对通过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评估的幼儿园给予奖励;(九)“优师”经费对幼儿园引进优秀人才给予相应补贴;(十)普惠性幼儿园补贴对经认定坪山区普惠性幼儿园称号的幼儿园给予奖励;(十一)办学行为监管1.用于发布幼儿园办学信息、宣传、建设及维护学前教育管理网络平台;2.用于对幼儿园专项经费使用范围项目评审和审计;3.用于对开展“六一”儿童节和教师节活动经费;4.用于对幼儿园开展各类专项检查、评比和办园行为监管、处理涉及幼儿园的突发应急处置;(
5、十二)其他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安排的项目。第七条专项经费各项补贴、资助和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由教育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6-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申请专项经费的,采取核准的方式确定;根据第六条第(八)项至第(十)申请专项经费的,采取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根据第六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二)申请专项经费的,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八条教育局每年下半年编制下一年度专项经费使用计划,报财政局核准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教育局根据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发布下一年度的申报要求。第九条申请人按
6、照申报要求向教育局递交申请。申请人为个人的,应通过所在幼儿园统一申请。第十条教育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教育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教育局组织复审调查。第十一条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的,由财政局会同教育局下达经费。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教育局与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6-使用专项经费的幼儿园应当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及时报送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单位财务报表。第十三条教育局每年对专项经费使
7、用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制定下一年度专项经费计划的参考。第十四条专项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各幼儿园举办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清偿债务和举办者回报等。政府资助的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举办者不得占为己有。在对幼儿园资产进行清算时,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专门用于学前教育发展。第五章罚则第十五条申请人在申请专项经费时,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当次申请资格,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第十六条
8、幼儿园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经费,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或不配合监督、检查、审计,提交虚假财务资料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缓拨、停拨或收回专项经费,并可规定3年内不再受理其专项经费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6-专项经费管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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