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视阈下对台湾地区职务犯罪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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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管理视阈下对台湾地区职务犯罪的思考社会管理视阈下对台湾地区职务犯罪的思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的必然延伸,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体现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体现。通过访问台湾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法务部司法官训练所、法务部检察司、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检察署等单位,对台湾的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等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以此对我们内地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也有一些借鉴意义。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涉本文由.L.收集整理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任何一个机关都无法独立支撑,其强烈的社会属性决定其必须走社会

2、化道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统筹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需要把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有机结合起来,是最能体现公众参与、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新格局。2012年7月,笔者参加了浙江省检察代表团考察访问了台湾地区,分别访问了台湾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法务部司法官训练所、法务部检察司、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检察署等单位,并就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等问题进行了座谈交流,增进了相互了解,也得到一些有益启示。  一、台湾职务犯罪的侦查和预防情况  台湾的职务犯罪指公职人员的贪渎犯罪,包括贿选、黑金犯罪。根据台湾法务部的

3、统计,民进党上台时展开的扫除黑金行动,从2000年7月到2009年4月,获报10137个案件,受到贪污起诉共4823件、13484人,查获的贪污金额达322亿元,公务人员及民意代表人数占55%。平均每月有45.5个贪污起诉案产生,数字惊人。[1]  台湾贪渎犯罪的侦查,主要由法务部所属各级检察机关(设在同级法院中但自成体系不受法院管辖)、调查局和廉政署三个机关管辖。检察机关主导肃贪,指挥调查局、廉政署查办个案。最高法院检察署的特侦组锁定高层公务员,地检署针对一般性公务员。法务部调查局是查察贪渎贿选、国家安全及经济犯罪侦查机关,但主要负责台湾安全,肃贪只是它九项职责之一。法务

4、部廉政署是2011年7月在法务部调查局廉政处和法务部政风司基础上整合职能成立的,具有规划廉政政策、执行反贪、防贪及肃贪职掌。现分述如下。  一是最高法院检察署的特侦组,其前身是2000年成立的高等法院检察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专办大官、大案,锁定重大贪污、重大工程、巨额采购及银行放款等十七种易滋生贪渎弊端的案件,作为优先查察的对象。但当时只是设在二审高等法院检察署中的一个任务组,由调派的几名检察官负责,另外在各地方法院检察署中指定检察官负责此项业务。但查缉黑金行动中心属于二审,没有向法院提起公诉及在一审法庭辩论的权限,造成很多必须实施的强制处分,必须交由一审检察官去执行;当案

5、件侦查终结后,亦必须交由各地方一审检察官提起公诉,由公诉检察官代为辩论。如此设置指挥运作上很不方便,也很容易在办案时留有上级技术干扰的空间。针对这些弊端,依据2006年修正的法院组织法新增加第63条之1作为法源,以特别立法程序设置了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主要查办涉及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部会首长或上将衔级军职人员之贪渎案件、全国性选举舞弊事件或妨害选举之案件与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案件等。配置六名以上、十五名以下操守佳、办案能力强的检察官,由检察总长指定其中一名检察官为主任,更接近于独立检察官的制度与精神。还配置有检察事务官及其他人员,都是由各级检察署中

6、资深干练的现任检察官及检察事务官调派而来。为办案需要,特侦组还可以向调查局、警政署等相关单位借调专业人员。特侦组检察官执行职务时,可以执行各审级检察官的职权,亦即一、二审检察官所能执行的职权,如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而且特侦组办案不受辖区的限制,可以在全台湾办案,对所侦办的案件可以特侦组的名义直接提起公诉,且直接由特侦组检察官到法庭出席辩论,其职权上受到的限制都被排除。因此,特侦组可说是台湾法律特别授权成立的权力大、位置高、配置齐全,专为侦办最高层级大官及最有权势者犯罪的检察官团队。  二是法务部调查局,其前身是1927年成立的中统特务组织,19

7、49年改制为台湾内政部调查局,1956年改属台湾司法行政部,1980年才正式隶属台湾法务部。其任务是维护台湾安全和打击社会重大犯罪案件。根据法律的规定,职责主要有防制内乱与外患、保护国家机密、贪渎防制和贿选查察、国内安全调查,以及毒品、组织犯罪、经济犯罪与洗钱的防治等等。法务部廉政署成立后,政府机关内贪渎案件由廉政署主办,而民间企业行贿、侵占公款、背信、掏空资金则由调查局办理。  三是台湾法务部廉政署。这是岛内第一个肃贪、防贪和反贪相结合的专门机构。[1]定位为专业肃贪防贪,针对跨领域、跨机关、结构性、制度性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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