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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单独二胎”政策浅谈我国单独二胎政策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此项政策一出,即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掀起热烈讨论,而关注与讨论的焦点主要是我国公民生育权的保护问题。 有人指出,同严格的生育限制政策相比,此项举措的方向是正确的。也有人表示,它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老龄化,但从长远来看,对于生育率的恢复效果是相当有限的。还有人持这样一种观点:只针对单独家庭,实际上侵犯了非独生子女的生
2、育权,这一做法显然违背了生育的公平原则。 一、背景 生育子女、繁衍后代是人做为人的社会责任,是人的一种本能。生育权做为一项重要的自然权利,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权利的行使从来都是有条件而非绝对的。这是因为,社会秩序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要求我们必须对生育自由进行一些规制。规制绝对不是限制,它是一种手段,是为了保障权利和其他价值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 2011年4月28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与第五次普查相比,10年增加7390万人,增长5.84‰,年本文由.L.收集整理平均增长0.57‰,比1990年到2000年的年平均增长率1.07&per
3、mil;下降0.5个千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3.26%,比2000年上升了1.91个百分点。这次普查的结果显示:我国人口的增长处于低生育水平,老龄化进程正在逐渐加快。 此次国家出台单独二胎政策,有着深厚的社会背景。 其一,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在具体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对这一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让公民响应国家的号召,这是合理的。但当国情发生变化时(形势转变、条件成熟),就应该及时地恢复生育权。况且,现阶段只是放开了单独。其二,我国早已步入老龄化社会,《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出生人口1640万人,出生率为12.08‰;死亡人口972万人,
4、死亡率为7.16‰;自然增长率为4.92‰;劳动年龄人口(16到59周岁)9.2亿人,较2012年减少244万人;劳动年龄人口占比67.6%,较2012年下降了1.6个百分点。抚养人口在减少,而被抚养人口增多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3年我国老年人数量将达到2.02亿,平均每100人之中老年人口已超过15人。正是出于对今后严重的人口结构性失衡的担忧,才会有人一再倡导要尽快开放单独二胎。 二、优劣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人权法则,它是天赋的、自由的、平等的。而人权是指人
5、之所以为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其价值基础在于对人的价值、人的尊严的维护。 人权的概念是西方的产物,二战以后才逐渐进入国际法领域,被明确载入《国际人权宪章》等。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我国人权保障的理念和实践从此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公民应当是权利主体而非义务主体。所以,应该让公民生育的权利平等回归,回归到公民自身和家庭。政府不能肆意践踏或剥夺公民的生育权这一私权利,尊重生命、保障人权,才能使我国的生育政策和人口发展有效地促进国计民生和长治久安。 在符合社会利益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国家和政府做为服务主体有义务保护和尊重每一位公民的生育权,且这种
6、保护和尊重应是平等、公平的。每一位公民都享有生育自由,国家和政府对生育权的规制应当有合理的理由和明确的界限。人口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有尊重了客观规律,才能促进人口形势的良性发展。 单独二胎政策拉开了我国生育政策改革的序幕,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是生育政策走向适度、自主和优化的重要一步。综合国内外相关经验:比起独生子女家庭,二胎(两孩)家庭的结构和功能更加健全,做为社会的细胞更加有活力。二胎(两孩)家庭更合适,二胎生育的可选择更有利于当今社会的稳定发展。 在褒奖这一政策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其在放宽了一部分人(单独家庭)的生育限制的同时,也给众多的非独家庭带来
7、了不公,简言之,即侵犯了非独家庭的生育公平权。 首先,从人权的角度来看,这是对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它违背了我国宪法第二章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单独二胎这一政策无疑违背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性和最高性。1969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认为: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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