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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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城法字〔2014〕6号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的通知各区(市)城管执法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市城管执法局组织编制了《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1-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7月25日-1-DB青岛市服务业标准规范DB3702/FW

2、CG001—2014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2014-07-25发布2014-08-01实施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前言本规范由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规范起草单位: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刘德义辛洪毅杨进林潘雪峰6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定义、工作原则、案件办理、执法程序、行为规范和监督考核。本规范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划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3、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正案)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4 工作原则4.1 坚持依法行政,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4.2 遵

4、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公正行使行政权力,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4.3 遵循公开的原则,将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依法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应当依法允许查阅、摘录、复制。4.4 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听取、采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4.5 保障公民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

5、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4.6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4.7 坚持管理、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探索建立管理、执法与服务“三位一体”的城市管理体制,以及建设、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机制。4.8 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标本兼治、治本为主,实现长效治理。61.1 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树立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2 案件办理2.1 案件

6、发现2.1.1 巡查发现。加强巡查,及时发现,重点道路、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实行重点巡查。2.1.2 部门移交。有关部门、单位转交和移交的案件。2.1.3 领导交办。上级领导批示和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及时受理,限期报告处理结果。2.1.4 热线电话。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全天受理业务举报。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后,应详细登记举报人姓名、电话、举报时间、举报内容等事项,并及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查处。2.1.5 群众来信(访)。建立接待群众来信(访)制度,对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限期回复。2.1.6 网上投诉。建立举报投诉网站

7、,及时受理。2.1.7 其他渠道。媒体报道等来源方式。2.2 立案2.2.1 巡查发现的案件,及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2.2.2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先立案,后调查。特殊情况下先行调查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2.3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告知或移交相关部门。2.3 调查取证2.3.1 已立案的案件,应确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2.3.2 应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公正地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2.3.3 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

8、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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