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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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2.性质:公共服务事项二、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一条: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

2、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1.原则上,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同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但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8—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我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

3、008〕45号)规定: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规定:自2013年7月15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4、。(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三)严禁以“学院”、“中心”—18—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

5、,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3.原则上,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县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项目审批。(二)实施主体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18—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概算,其中是否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视具体项目而定。政府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按投资规模审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项目建设完成

6、后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向市或县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概算申请,属市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市或县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申请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须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项目建议书视具体项目而定。四、审批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二)项

7、目建议书审批1.项目建议书(重大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应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2.县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应出具县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核意见;3.公检法司建设项目还应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有关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公安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监狱建设标准、公安看守建设标准、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等规定。自2013年7月15日起,严禁搭车建设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4.按照简化审批程序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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