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业博览会金奖产品评选办法

甘肃农业博览会金奖产品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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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农业博览会金奖产品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农业品牌建设,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产品质量提升和优质农产品生产流通,向社会及消费者推荐宣传优质农产品,提高优质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充分体现农业博览会“展示成就、培育品牌、促进流通、合作共赢”的宗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博览会组委会面向参展农产品开展“金奖”评选活动,代表产品质量处于省内和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金奖”的基础上,开展知名品牌农产品遴选推荐活动,向社会推荐一批品质优良、市场份额高和竞争力强的

2、品牌农产品。  第三条农业博览会组委会委托甘肃省农牧厅开展金奖产品评选活动。参展企业自愿参加评选活动。第四条农业博览会获奖产品的宣传推广实行“企业为主、市场导向、展会发布、品牌推动”的机制。第五条农业博览会参展农产品评奖工作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9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农业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下设奖项评选组,奖项评选组由省农牧厅牵头,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林业厅、省农科院、甘肃农业大学参加。奖项评选组具体负责参展农产品奖项评选的整体策划;评奖办法的修订;组织参展农产品的评选申报、审核把关、公示核查和报批发布等工作。  第七

3、条农业博览会各展团负责本展团参展产品评奖的组织申报、评审和推荐工作,对本展团推荐的产品质量负责。第三章  评奖范围  第八条参加本届农业博览会的种植业类、畜牧业类、渔业类等食用初级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主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资格或专业合作社,且有效运营一年以上;(二)获得地市级以上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地市级以上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称号;(三)按照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有健全和有效运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农9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四)

4、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第十条申报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为当届农业博览会参展产品;(二)质量达到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要求;(三)具有在甘肃省内注册并归申请人所有的产品注册商标;(四)必须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证书之一或通过GAP、HACCP等国际体系认证,加工食品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书;(五)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消费者满意程度较高;(六)获得地市级(含)以上名优产品荣誉、具有较大参展规模、参加过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有机食品博览会、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等国家级展会的优

5、先。第十一条参加评奖活动的申报主体需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税务登记复印件;(三)商标注册复印件;(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五)产品执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复印件;9(六)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七)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GAP、HACCP等相关证书复印件;(八)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经营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含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主要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营业额以及利润等经营性指标),申报主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九)获得地市级

6、以上名优产品荣誉的,提供证书复印件。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二条农业博览会评奖采取各展团评审推荐,奖项评选组复核审定的评审方式。按照参展规模下达评审推荐额度。  第十三条评奖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展团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申报、评审。签署评审推荐意见,并提交推荐产品名单。  (二)奖项评选组组织相关专家复核审定,形成获奖产品推荐名单。  (三)奖项评选组在农业博览会举办期间对推荐获奖产品进行现场核查,将通过现场核查的名单上报农业博览会组委会。未实际参展的企业及其产品,取消获奖资格。  (四)农业博览会9组委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为获奖产品颁发证书和奖牌

7、,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展团负责对所推荐获奖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奖项评选组有权对获奖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十五条组委会及各级政府充分利用多种方式支持获奖企业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提升获奖产品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第十六条获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金奖”称号,注销其获奖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金奖证书的;  (三)扩大获奖称号和证书使用范围的;  (四)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五)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能履行企业责任的

8、;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未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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