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结果概念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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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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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犯罪结果概念新探本文讲述了关于犯罪结果概念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什么叫犯罪结果?德国学者麦兹格(Mexger)认为,犯罪之结果指一切客观构成要件之实现,因之,结果包括行为人之身体动作及由此所引起之外界结果如杀人罪之结果为行为人扣枪机发射子弹,使被害人被子弹命中而死亡是。扣枪机为行为人之身体动作,子弹之发射、命中及被害人之死亡均为外界结果,对于他人之精神亦可能引起结果,例如伤害引起被害人之痛苦,猥亵引起他人之厌恶,均属外界结果。可见麦兹格对犯罪结果持十分广义的理解。另一德国学者迈耶却认为刑法

2、上之结果系外界结果,即动作以外之结果,其系发生于行为客体之上,如有生命者之身体、他人之动产或放火之目的物,亦即构成要件该当行为在行为客体所引起之外界有形状态。因之,一切在法律上重要之事实变动,均可视为结果,但此须发生于行为客体之上。身体动作因系身体之活动,是其先于外界结果而存在。[1]迈耶的这一观点对前者予以了修正,被大陆法系刑法学者称为狭义的犯罪结果论,并得到日本和我国台湾一些学者的支持。如日本的植松正认为,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引起的外界变动。[2]台湾林山田认为,行为所造成之外界变动必须对于刑法条款所保护之法益业已构

3、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或对于刑法条款所诚命之义务有所违背,而具有刑法重要性者,始为行为结果。但林山田又进一步限定了犯罪结果的范围,认为刑法中的结果一般仅指客观可见之实害与危险,若为客观不可见之结果,则不属于刑法所称之行为结果的范畴,故它只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两种。[3]在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在其名着《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的一个注脚指出,社会主义刑法理论对犯罪结果的研究极不充分,《苏维埃刑法总则教科书》(1952年版)特地对行为和因果关系分别作了阐述,但却完全没有分析犯罪结果的概念,因此使人不了解,行为和因果关

4、系是通过什么联系起来的,行为所造成的是什么。[4]为此,特拉伊宁对犯罪结果的研究予以了高度重视。首先,他认为犯罪结果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客体和结果是彼此不可分离的,没有作为构成要素的客体,便没有犯罪,同样没有作为构成要素的结果,也没有犯罪。因此,如果承认客体是构成的必要要素,但却否认结果具有这种意义,那么就要陷入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中。[5]其次,特拉伊宁认为不应把行为造成的精神类损害排除在犯罪结果范围之外,他通过对侮辱罪的分析,指出了所谓形式犯的构成结果,在此基础上批评了形式犯与实质犯的划分。因此,特拉伊宁主张对

5、侵害的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不管它的方式和损害大小,都是作为每个犯罪构成必要要素的结果。[6]根据此种结论,他又把犯罪结果分为物质性的结果,通常可以具体确定,而且往往可以测量,假如害了一条人命,破坏了一幢房子,资窃100公斤面包等等和在政治和道义方面的结果,即理智和道义上的结果(如政权机关威信的丧失,劳动纪律的破坏,遭受凌辱等等),都不能用测量的方法来认定,这种结果没有测定的量器(如公尺、公斤、卢布等)。[7]此后又陆续出现了诸多不尽相同观点。如BH库德里亚夫切夫认为,使加害对象受到损害的事实是犯罪结果。Hπ杜尔马诺

6、夫认为,苏联刑法上的结果,不仅应理解为对象的变化,而且也应理解为社会关系的变化。[8]HΦ库兹涅佐娃则认为,犯罪结果是从统治阶级的观点看,受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有害变化,这些变化是由犯罪主体的犯罪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HA别里亚耶夫和MN科瓦廖夫则认为由于犯罪人的作为和不作为而造成的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侵害客体的变化是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即使是最现实的可能性也还不是现实。[9]这一观点把侵害客体的现实可能性排除在犯罪结果之外。此外,还有人认为所有在刑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的结果,对于定罪以及对于解决刑事责

7、任根据的问题,都没有意义。[10]这一观点把犯罪结果完全限定于刑法的明确规定,否则就没有刑法意义了。总之,苏联刑法学界基本上认为犯罪结果是侵害行为引起客体(对象或社会关系)的有害变化,但这种有害变化是否包括对客体损害的危险性和可能性则存在较大争论。在我国,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刑法理论界对犯罪结果的研究给予了应有的重视。一方面研究在不断深入,另一方面认识又存在很大分歧。仅就犯罪结果的概念至少就有以下诸多观点:第一大类观点,认为犯罪结果是危害行为对客体的损害,但表述又不一致。如有人认为指危害行为给客体即社会主义社会

8、关系造成的损害,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因为它给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11]有人认为指主体的行为对客体已造成的实际损害,而不是指可能造成但尚未实际造成的损害。[12]类似的观点还有犯罪行为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而不能把推测的可能发生的现象当作犯罪结果,也不能把犯罪行为的固有属性如破坏社会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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