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523689
大小:60.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5-02
《关于论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注意义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论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注意义务 近年来,一系列校园安全事故被媒体披露,引起了人们的反思。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该条文对明知要素的界定模糊,导致如何在司法实务中进行认定,常常存有争议。法律实施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于通过利益的调整和行为的规制来防范风险,然而,法律实施的过程本身也是风险发生的过程。特别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既要实现防范风险的功能,也要尽量避免实施行为本身可能招致
2、的风险,这就需要法律实施者及相关主体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因此,有必要用过失理论和信赖原则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注意义务进行探讨,以利于司法实务中正确认定本罪的成立范围、犯罪主体,合理界定本罪的犯罪圈。 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探讨对明知的解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中,明知是故意犯罪的一个必备要素,在分则中,明知亦大多出现在故意犯罪中,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条中出现了明知要素,这就使得该罪的罪过形式判断变得复杂起来。总的来说,关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有复合罪过说、过于自信过失说和
3、过失说。复合罪过说认为,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心态既有故意(限于间接故意),也有过失。过于自信过失说认为,此处的明知并不等同于故意犯罪中的明知,而只是表明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是作为总则中的过于自信过失的具体化而规定的。过失说认为,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过既有过于自信的过失,也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笔者赞成过失说,首先,从罪名上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作为事故型犯罪的一种,和其他的事故型犯罪的罪过形式一样应为过失;其次,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就应当坚持一个客观行为只有一个主观罪过;再次,从刑罚上看,该罪
4、的刑罚结构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均衡,如果说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故意犯罪,就意味着故意致人伤亡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罚相同,那就造成了刑罚结构的失衡;最后,从条文的逻辑上看,行为人的犯罪心态应该从认识危险后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上体现,而不是从认识中体现,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既可以是基于过于自信而产生,也可以因为疏忽大意而产生,但绝不能是出于故意的心态而产生。因为相同的危害结果,故意的恶性远大于过失,如果一样的定罪处罚就有违罪行均衡、罚当其罪的刑法原则。也就是说,
5、明知在此处是仅注意规定,并不能反映出行为人对行为产生犯罪后果所持的心态。 那么,此处的明知应如何理解呢?笔者认为,应当将该罪的明知理解为已经预见和应该预见。因此,哪些行为人应该明知宿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危险,是与行为人的注意义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明知的范围取决于对过失行为人注意义务的界定。 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注意义务的理论引申 我国刑法没有对注意义务进行明确界定,作为犯罪过失核心要素的注意义务如何界定,内容如何,在德日两国百余年的刑法发展中亦有着激烈的争论。过失理论发展史中的旧过失论、修正的旧过失论、新过失论以及
6、超新过失论,均围绕着注意义务的内容而展开。 旧过失论关注的重点是结果的预见可能性,认为预见可能性的有无及其程度是过失责任的唯一的限定条件。只要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就将犯罪成立的重点放在考察行为人有无结果预见的可能性上,如果有预见可能性,则过失犯罪成立。因此,旧过失论也被称为预见可能性说。在旧过失论那里,注意义务的内容只是对结果的预见这一心理层面的问题。修正的旧过失论是以过失论为基础,通过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对过失论的处罚范围予以限制,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除了对结果的预见可能性这一注意义务进行判断以外,还需要有具有引起构成
7、要件结果的现实的危险性的实行行为。 新过失论重视结果回避义务,此理论将结果回避义务作为客观的行为基准而设定成客观的注意义务,再通过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信赖原则限定过失犯的处罚范围。 超新过失论又称不安感说、危惧感说,它不以具体的预见可能性作为注意义务的前提要素,其所谓的结果预见可能性,并不是旧过失论和新过失论要求具体的预见可能性,而是某种不能无视的危惧感。超新过失论用危惧感将具体的预见可能性从过失的构造中驱逐出去,最终将过失是否存在的争论焦点,由预见可能性是否存在,转变为对行为人施加何种负担才是合理的。其所谓的结果避免义务
8、与新过失论中针对具体预见的结果的避免义务不同,它是一种消除危惧感的合理负担。 很显然,旧过失论和修正的旧过失论基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重在主观认知的心理事实,将注意义务限定为具体的结果预见可能性,这种学说容易扩大过失犯的处罚范围。新过失论将结果回避义务作为客观的行为基准,将注意义务客观化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