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执行案对“限制出境”执行强制措施的若干探析

从一起执行案对“限制出境”执行强制措施的若干探析

ID:9520380

大小:55.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5-02

从一起执行案对“限制出境”执行强制措施的若干探析_第1页
从一起执行案对“限制出境”执行强制措施的若干探析_第2页
从一起执行案对“限制出境”执行强制措施的若干探析_第3页
从一起执行案对“限制出境”执行强制措施的若干探析_第4页
从一起执行案对“限制出境”执行强制措施的若干探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从一起执行案对“限制出境”执行强制措施的若干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从一起执行案对“限制出境”执行强制措施的若干探析:莫伟刚发布时间:2009-03-2310:23:05一、案情1993年12月28日,已于1992年12月18日迁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垌尾新区八巷3号的原属广西浦北县张黄镇解放路29号的居民甘晓英与广西北海市海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信用社借款10万元给甘,期限3个月,同时约定贷款月利率为9.15‰  从一起执行案对“限制出境”执行强制措施的若干探析:莫伟刚发布时间:2009-03-2310:23:05一、案情1993年12月28日,已于1992年12月18日迁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垌尾新区八巷3号

2、的原属广西浦北县张黄镇解放路29号的居民甘晓英与广西北海市海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信用社借款10万元给甘,期限3个月,同时约定贷款月利率为9.15‰  从一起执行案对“限制出境”执行强制措施的若干探析:莫伟刚发布时间:2009-03-2310:23:05一、案情1993年12月28日,已于1992年12月18日迁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垌尾新区八巷3号的原属广西浦北县张黄镇解放路29号的居民甘晓英与广西北海市海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信用社借款10万元给甘,期限3个月,同时约定贷款月利率为9.15‰  从一起执行

3、案对“限制出境”执行强制措施的若干探析:莫伟刚发布时间:2009-03-2310:23:05一、案情1993年12月28日,已于1992年12月18日迁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垌尾新区八巷3号的原属广西浦北县张黄镇解放路29号的居民甘晓英与广西北海市海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信用社借款10万元给甘,期限3个月,同时约定贷款月利率为9.15‰上浮80%即1.64%,对逾期贷款加收罚息。甘用其原籍身份证签订合同并出具房产抵押借款声明书,但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信用社依约发放10万元贷款给甘。还款期限届满,甘分文未还贷款本息。2007年7

4、月9日,北海海事法院依法受理该借款合同纠纷案。同年10月31日,该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可甘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院依法缺席审理。该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信用社与甘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信用社未有违约行为,甘未按约还款有违约行为。信用社与甘所约利息未超央行关于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甘在逾期还款通知书上签名,证实甘对该利率的确认,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甘书面承诺用房屋抵押之行为虽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生效前,当时法规未明确规定对房地产抵押是否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须以登记为公示生效的原则,信用社与甘事后亦未根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法律规定补办登记手续,则该抵押关系无效。同时信用社未有证据证实甘系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信用社对该房地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3、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甘偿还信用社贷款本金10万元及借款期间的全部利息148530元(计至2007年3月21日,以后按月利率9‰计至

6、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驳回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不上诉,服判息诉。判决生效后,甘还是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今年3月31日,该院依法受理信用社申请强制甘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的执行案。但因甘住址不明而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工作陷入僵局。4月29日,执行法官在了解到甘持有出国护照等情况后即到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查实甘于2007年8月领取了一本10年期的出国旅游护照、今年4月底还持通行证前往越南,不期应回国。次日,执行法官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一并分别送达广西北海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边防检查站,请求他们依据修订后于2008年4月

7、1日起施行的《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限制出境”的规定协助执行限制甘晓英出境。两单位仅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并未有复函。市公安局收到该院的法律文书后,即在征信系统中锁定不予鉴证甘出境。当日下午17时,该边防检查站电脑查询证实甘已于当日上午9时左右入境,现去向不明,执行工作再度陷入僵局。边防检查站收到该院的法律文书后,亦即在征信系统中锁定不予鉴证甘出境。5月1日上午,执行法官向甘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产住户送达执行传票,甘在传票指定期限未到该院履行还款义务,执行工作已无希望。5月底,前后有地方的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中层领导找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