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陪审制的理性思考——从比较两大法系国家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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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陪审制的理性思考——从比较两大法系国家陪审关键词:陪审制/陪审团制/参审制/应然选择  近些年来,作为法学理论界最具争论性的问题之一的陪审制,可谓是山重水复,峰回路转,让人们“又是哀怨又是怜”。考虑到该项制度的运行绩效确实不如人意,立法上已不再将其作为一项强制性适用条款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真正适用者亦越来越少。(注: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第239页。)但无论立法界、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部门都心存不甘,并为之苦苦思索。难道我们就这样将该项制度搁置一旁,任其

2、自然了吗?难道我们就不能通过改造和完善使其功能得以全面发挥吗?于是,自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之后,有关该项制度的讨论又在中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趋于激烈起来。有人主张,参审制式的陪审制效果不佳已成共识,但可考虑在我国实行陪审团制;(注:苏正军:《浅谈我国新型陪审制的构建》,载《麓山法苑》2003年第2期。)也有人主张参审制并无不当,以往我国陪审制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在于陪审员素质不高,可考虑陪审员专家化,情况肯定会大为改观;(注:徐静村主编:《二十一世纪中国

3、刑事程序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5页。)更有人主张,这项制度给我们带来的麻烦与烦恼已经不算太少,我们应当面对现实,忍痛割爱,不再为该项制度所困扰。(注:刘兴树:《陪审制度当废》,载《麓山法苑》2003年第2期。)对此,笔者认为,轻言放弃固然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但如果仍然只着眼于在陪审团制或参审制之间进行简单的选择,甚或略加改造就大力推行,陪审制这朵美丽的花朵同样难以在中国的土地上迎风绽放。    一、我国不具陪审团制生存的条件  众所周知,陪审制的初始形态是陪审团制。这项起源于古希腊,成形于英国

4、,而后又发展于美国的审判制度(注:在古雅典,曾设置过被称作“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古罗马也曾设置过类似的陪审法庭,主要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参见林永谋:《国民参与司法—陪审与参审》,1995年海峡两岸刑事诉讼法学学术研讨会论文。1164年,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敕令,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当从当地的骑士和自由农中挑选12名知情人作证人,经宣誓后向法院提供证词,作为判决依据。这12名证人就是陪审员。当时的陪审员兼具证人身份,到15世纪末,陪审员才真正与案件无关。参见赵璐:《论陪审制度及其改革》,载曹建

5、明主编《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理论问题研究》,第308页。),以它吸收公民直接参与司法审判,分享国家司法权,最终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特有价值而令英美法系国家的人们倍感荣耀,为之骄傲。参审制式的陪审制是在陪审团制出现以后,大陆法系国家出于共享人类优秀文化成果的良好动机,而“根据自己诉讼模式的特点对英、美陪审团制进行改造,采取的是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形式,即混合式的合议庭,构成陪审制的又一种形式。”(注:赵璐:《论陪审制度及其改革》,载曹建明主编《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理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

6、,第309页。)今天,绝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都实行陪审团制的陪审制。这种陪审制是一种陪审员成员以集体名义独立行使职权的陪审制。发展至今已特色鲜明。首先,陪审团通常由12人组成;其次,陪审团成员为普通公民,他们既无专业法律知识,也无司法审判经验,不存在专业知识方面的特殊要求;再次,入选陪审员的条件并不严格,大多数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资格担任。其具体产生一般由法院根据选民名单或汽车驾驶执照名单或纳税名单等随机抽取,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和随意性;最后,在案件审理时,陪审员与法官之间有着较为明确的分工。陪审员对事实是否存在作出裁决

7、,法官只负责法律适用与量刑。虽然法官可以告诫陪审员应予注意的事项并向其解释有关法律问题,但法官与陪审团各自行使职权,且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员的裁决。在陪审团没有作出有效裁决之前,法官的裁决如无源之水,只有在陪审团作出有效的有罪裁决之后,法官才能根据陪审团的有罪裁决依法量刑。  陪审团制在英美法系国家发挥着非常重大的作用,以至被视为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保护器”。(注:蒋安:《我国陪审制度的当代命运》,载《政法论丛》2000年第6期。)之所以如此,与英美法系国家特殊的法律价值理念及人文环境是分不开的。  (一)英美法系国家设

8、立陪审制的价值理念更多地定位于司法权的制衡与监督,陪审团与法官的职权划分为陪审团的作用发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英美法系国家,其陪审制的运作理念主要有二:一是基于对作为国家权利之一的司法权的不信任倾向,试图通过陪审制来监督司法权的正当行使;二是为了体现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让普通民众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使这种直接民主能弥补代议制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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