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侵占和以股抵债——从法学视角分析中国股市治理

大股东侵占和以股抵债——从法学视角分析中国股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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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股东侵占和“以股抵债”——从法学视角分析中国股市治理  「关键词」中国股市治理,契约安排,法经济学,股权分置,以股抵债,监管  一、旧局:中国股市治理的契约安排之分析  “股权分置”是我国股市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一个“契约安排”。从法理上来看,这个契约安排是一个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之上的“不可谈判型契约”或称“附合型契约”,是契约双方由于地位不平等而致的产物。在这个契约中,非流通股股东被安排在“强势地位”上,而流通股股东被安排在“弱势地位”上。在这个契约缔结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流通股股东只能被动地接受,只能对处于强势地位的非流通股股东已经单方决定的“不可谈判型契约”进

2、行“附合”,要么接受,要么走开(Takeit,orleaveit),而没有进行谈判、改变契约的可能性,也就是,这种契约具有明显的“不可谈判性”。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不象发达国家那样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同股同法,而是人为地区分为两种类型的股权,一种是非流通股权,一种是流通股权,这两种不同股权的价格不同、权利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一般而言,社会公众所持的是流通股,在整个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只占较小的比例,无法在股东大会上取得多数表决权,往往只能“用脚投票”;而国有机构以及很少一部分民有机构所持的是非流通股,在整个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占据较大的比例,能够控制股东大会上的

3、多数表决权,能“用手投票”,从而成为控股股东。  在股权分置的契约安排下,上市公司通过高溢价发行股份(包括首发、配股、增发等),使控股股东获得巨大的收益。控股股东利用手中的非流通股,以极低的价格(常常是流通股股价的十几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就能轻易地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不仅如此,控股股东以如此低的成本取得控股权之后,还在利益分配上享受着特权;更严重的是,控股股东还利用自己对股东大会的控制,使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全套机构都变成自己的“内部人控制”,从而为这些上市公司的高管滋生“道德风险”提供了“制度温床”。  在股权分置的制度背景下,中国的上市公司普

4、通出现了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现象,上市公司成了控股股东的“提款机”。这些被侵占的资金,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控股股东所欠上市公司的债务。下面是一组惊人的统计数字:近半数的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或关联方侵占现象,资金被占用总额高达约1000亿元,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不堪重负,被掏空到ST、甚至PT的困境。在ST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行为;在已经被PT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股东的侵占行为。  二、变局:中国股市治理的路径选择之比较  要解决中国股市上出现的这些制度性弊病和系统性风险,必须先打破股权分置的旧局。而要打破这个旧局,从法理上来看

5、,就是要对中国股市的契约安排进行变革、重塑,要把旧的“不可谈判型契约(附合型契约)”变为新的“可谈判型契约(合意型契约)”。而以股抵债,则是多种方案选择中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现实性、操作性的一种。  我国股市的治理问题错综复杂,在以股抵债之前,曾有过多种路径选择,比如现金还债、以资抵债、国有股减持等。但这些措施最终都以失败而告终。为什么?因为,它们都只能解决中国股市症结的某“一个”具体层面的问题,而没有解决“四个”层面的问题。从法学的视角,我们可以看到我国股市治理中四个法学层面的问题之所在:在微观层面上,是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在中观层面上,是控股股东侵犯上市公司

6、的独立法人财产权;在宏观层面上,是股权分置的宿疾根源;在极观层面上,是中国股市契约安排的不可谈判性、缔约双方的不平等性。  变局路径选择之一:现金还债  与这四个层面相对应,现金还债解决的只是微观层面上的表象问题,连中观层面的问题都无法解决,更不能解决宏观层面、极观层面上的终极问题。因为,当这次所欠的债务还完之后,虽然在财务上,上市公司的应收债款的确是收回来了,但是,在法律上,由于股权与债权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权利,那么,由于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一点都没减少,仍然牢牢地掌握着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所以,就不可能从制度上、从根本上、从源头上禁绝以后不再发生控股

7、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侵犯上市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之行为。  变局路径选择之二:以资抵债  实际上,现实中的大多数控股股东一没能力、二没压力、三没动力去进行现金还债,这种情况下,“以资抵债”作为又一种解决工具,就被提了出来。所谓以资抵债,就是在控股股东无法以现金还债的情况下,用其资产作为对价,来抵偿所欠上市公司的债务。这种方式曾在中国股市上兴盛一时,但后来也衰落了,原因有二:  一是,它虽然在表面上解决了欠款问题,而实质上却存在极大的隐患。大股东用以抵偿债务的资产不仅会缺斤短两,还可能是毫无盈利能力的劣质资产,如此一来,以资抵债不仅不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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