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良法、良制到良序——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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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良法、良制到良序——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视角建设政治文明,基点当然是建设“现代”政治文明。现代政治文明与古典政治文明的根本差异,就是从什么样的政治规则出发进行政治活动。古典的政治文明是从“横暴权力”(governmentbypoentbyconsent)出发,借助于宪政民主制度的效用,而达到社会井然有序地发展的政治文明形态。  现代政治文明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一种从制定良法(goodlaw)出发、借重良制(goodinstitution)手段达到良序(goodordersociety)状态的文明形态。  制定良法制定良法是建设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础性工作。制定良法,不是

2、基于法律制定者良好的个人愿望,而是基于社会政治生活的实际需要;不是源于法条规定的自身美感,而是源于法条的秩序导向特性;不是为了约束社会政治生活,而是为了激活社会政治生活;不是为了制造社会紧张空气,而是为了安顿社会心理的安全需求;不是为了法律理论的系统完整,而是为了法律实践的有序操作。  第一,制定良法,在法律精神上一定要秉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这是制定良法的精神基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两个涵义,一个是肯定社会政治共同体成员政治自由权利的平等性。一个是肯定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例外,人人都法律的限定范围之内,哪怕他是法律的制定者。没有对于社会政治共同

3、体成员即公民的社会政治自由的法治化承诺,就没有良法制定的法治理念。没有对于公民守法的非例外性的承诺,就没有法治坐实的社会空间。现代法律之所以优越于古典法律的地方,就是它对于法律治下的社会政治共同体所有成员的一视同仁,就在于它对于共同体所有成员政治权利的一致捍卫,对于共同体所有成员违法犯罪的相同惩戒。它是祛除了所有形式的特权之后的普适法治理念坐实的产物。假如在一个法制体系中还有例外——不论这个例外是个人还是组织——的存在,那就意味着由此制定出的法律法规不可能是良法,而极大可能是保护特权的“恶法”。  第二,制定良法,一定要将法律指定的社会政治基础安顿在宪政民主的政

4、治体制基石之上。这是制定良法的制度保障。制定良法的前提条件是人民主权,制定良法的先在条件是真实的人民代表制定而出的宪法。这是一个由宪政民主保证法律良性存在与作用的重要原则。宪法制定而出,并且通向了宪政,就保证了实际地秩序化社会政治生活的根本法治基础建立起来。在“国家根本大法”的正当性有了保证的基础上,部门法的正当性才有保证。而且宪法的正当性为部门法的正当性奠基之后,也就可以为调节各种刑事民事关系的法律奠定可靠性基础。缺乏规范意义上的宪法和实际实行的宪政,也就缺乏了制定良法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基础。缺乏这一制度基础,也就注定良法之作为法律体系建立的不可能性。法律就此

5、堕化为单纯的政治控制工具,就此成为护恶的手段。  第三,制定良法,在法律制定程序上一定要遵守程序优先的原则。这是制定良法的规则要求。就此显现的是现代程序民主对于制定良法的特殊意义。法律之区分为良法与恶法的标准,除开法治理念和宪政保障之外,还从下列标准可以加以判断:是否有循序渐进、严格依循的立法程序,依照从人民主权原则下落为宪政制度设计,再下落为民意代表制定法律的往复商谈甚至交易,然后依照法律制定的专门程序和专门技术规则制定法律文件。仅仅依托于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来说明或保证法律的良性性质,显然是不足够的。因为一个基于实体正义而无视程序正义的立法,经常会陷入立法者无

6、视法律程序,以至于踢开程序自作主张的专断行事,走向独裁而不自知,或竟然相信自己是在捍卫人民权利。  第四,制定良法,在法律实践导向上一定要谨遵捍卫公民基本人权的信条。这是制定良法的实践指引。无疑,法律的功能是双重的,它既要保护“忠良”,又要惩罚“奸恶”。假如我们仅仅从后者着眼来对待法律的功能,就会将法律作为专门威慑人心的工具。以为法律就是惩罚工具的意识,常常简单地将法律看作体现国家暴力的机器,这样必然使得法律走样为褫夺人权以保护社会安定的手段,法律不会带给它所治理的社会政治共同体以愉悦感,也难以捍卫共同体成员的基本人权,既使他们生存于不安的社会状态之中,又使他们

7、遗失权利观念而丧失自我保护的能力。社会也因此成为暴力泛滥的所在。就此而言,良法内涵的“无罪推定”原则与恶法内涵的“有罪推定”原则导出的是完全不同的对待公民的国家态度。  第五,制定良法,在法律文献厘定上一定要保证使用的是标准的法律语言,而不是提供一系列含混的道德规则。良法当然具有坚实的道德正义基础。但是,法律之作为法律,不是要直接以捍卫道德信条为目标。法律要捍卫的,首先是清晰明确的正当的行为范式。它要划出正当行为与不当行为的法律界限。于是,法律文献的制定,一定不能使用含混的道德语言,只能使用清晰明确的法律语言。它要汇编的是明确的行为规则,而不是高尚的道德要求。它

8、要从底线出发设计人们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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