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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2
《从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法院——法国合宪性先决程序改革述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从“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法院”——法国合宪性先决程序改革述评一、合宪性先决程序的改革背景与过程1958年法兰西宪法虽然创立了宪法委员会,并要求法律在公布前由宪法委员会进行主动审查或依申请审查,但这一设计并不包含基本权利保障的内容。[1]根据宪法起草执笔人之一德勃雷(MichelDebré)的说法,宪法委员会主要是一个“防范议会制偏差的工具”,[2]也就是要限制议会权力、维护行政稳定、实现议会与行政部门的适度平衡,以防止第四共和国时期出现的议会专权,用法国式的概念,宪法委员会是实现“理性化议会制”(parlementarismerationalisé)[3]的工具。但是,在1971
2、年结社自由案中,宪法委员会开始自动转变其功能,从维护权力分立转向保障基本权利。在该案中,宪法委员会宣布一项法律因侵害1789年《人权宣言》所保障的结社自由而违宪。[4]由于这一判决,1789年《人权宣言》等宪法文件基于58年宪法序言的反致而被引入“宪法团”(blocdeconstitutionnalité),成为审查法律合宪性的根据,因此,卢梭(DominiqueRousseau)教授将结社自由案判决称为一个“实现了真正的政治革命的伟大判决”,[5]事实上,学者们还将该案形容为“法国式的马伯里案(France’sMarbury)”。[6]尤其是随着1974年改革,[7]基本权利保
3、障职能迅速扩展,在自此以后将近四十年的时间里,宪法委员会充分借鉴欧洲其他国家的基本权利保障机制,并发明了诸如基本权利的核心领域(non-dénaturation)、比例原则(principedeproportion)等很多审查术语。可以说,宪法委员会在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的成就是巨大的,在法国民众心目中,宪法委员会成功奠定了基本权利保障者的形象。然而,巨大成就的背后还一直隐藏着一项长期受到诟病的制度性不足。由于宪法委员会对法律的审查只是事前的,并且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才有资格向它提出审查申请,因此,基本权利主体没有任何直接地向宪法委员会申诉的渠道,他们既无权向宪法委员会申请事前审查,也
4、无权在具体诉讼中指称其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侵害。[8]易言之,在法国,通常所谓的基本权利作为主观权利的性质[9]在宪法诉愿层面是缺失的,也因此,法国学者在分析基本权利的法秩序时,不得不将基本权利的享有者(bénéficiaire)与基本权利的请求人(titulaire)分开,并将特定的国家机关拟制为基本权利的请求人。[10]事实上,特定国家机关向宪法委员会申请审查的直接动力主要是政治上的党派斗争,而非人们对基本权利的关注,也就是说,往往是议会的少数派申请宪法委员会审查由多数派支持而通过的法律。尽管这也基本达到了权利保障的实际效果,但宪法委员会的合基本权利性审查的启动,主要是政治家进
5、行政治斗争的工具,一些由于政治对立程度不足而没有被提交审查的法律,可能侵害基本权利但却长时期存在于法律秩序中。由于这一缺陷,即使宪法委员会将其职能发挥到极限,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也存在漏洞。有鉴于此,自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法国学者就致力于推动建立事后的违宪审查程序,进一步加强基本权利的保障,作为这一努力的结果,90年代曾有两次建立事后的合宪性审查程序、使宪法委员会能够受理违宪抗辩(exceptiond’inconstitutionnalité)的契机。第一次是1990年3月30日,密特朗总统在宪法委员会前主席巴旦戴尔(RobertBadinter)的建议下,向议会提交了关于建立事
6、后违宪审查程序的提案,但由于保守派的反对,议会两院没有就此达到一致,这一建议最终搁浅。第二次是1993年3月10日,著名宪法学家沃戴勒(GeorgeVedel)教授主持的委员会提出建议性文本,但仍然由于(新)保守派的反对而不了了之。[11]两次努力都寄托着学者们完善法国违宪审查制度、加强基本权利保障的理想,但保守的政治实践总是不尽人意。2007年7月,新任总统萨尔科齐按照竞选承诺开启了深层次的宪法改革,先是任命了一个由前总理巴拉迪尔(EdouardBalladur)主持的专门委员会,即“第五共和国机构现代化与重新平衡之省思与建议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建议,后由政府以专家建议为基础拟
7、定宪法性法律草案并提交议会,在议会反复审议之后于2008年7月23日通过了《关于第五共和国机构现代化的第2008-724号宪法性法律》。该宪法性法律第29条在宪法中增加了一项新的规定(即宪法第61-1条):“在普通诉讼程序中,若认为法律之规定对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与自由构成侵害,可经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向宪法委员会层转违宪审查申请,由宪法委员会在确定期限内予以裁决。”[12]据此,公民得在普通诉讼中提出违宪抗辩,其基本设置是,违宪抗辩成立后,普通诉讼程序先予中止,在呈交宪法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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