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伦理主张的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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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伦理主张的道德义务    一    公益伦理主张的道德义务,主要指公益主体的道德义务。所谓公益主体,简单地说,即指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精神和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是指

2、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由此可见,公益主体主要由公益个体和公益组织两部分组成。公益个体是指一切参与公益活动的自然人不仅包括境内的公民个人,也包括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在本文中作为公益主体的公益组织主要限于公益性社会团体而不包括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  从目前的中国的实际现状来看,公益组织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1)官方正式认可的公益组织,亦称之为“法定组织”。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内,与这一定义最为接近的法律实体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依

3、现行法规,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注册登记并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这些组织包括数量巨大的各种慈善会、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等等由民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民政部门向它们颁发非营利组织的法人证明,但在这里我们所指的公益组织主要是救助社会弱者的各种慈善会,而不包括那些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等等。其二是依《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注册登记并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金会。基金会是在各个领域里开展各种资助活动或资金运作活动的非会员制组织,如项目型基金会、资助型基金会、联合劝募组织等,而我

4、们所指的主要是用于救助社会弱者的各种慈善基金会。(2)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但符合公益组织定义的组织,即属于民间自发组建、因各种原因不能在民政部门获得法人资格的所谓“草根组织”。它们有的在工商部门登记获得法人资格,有些根本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挂靠在某个单位下的名义存在,但它们独立开展着非营利、公益性的活动。无数事实表明,目前的众多草根组织在社会公益事业中扮演着积极角色,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社会公益组织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独立自治性、志愿公益性等而言,它们则更具有典型性。当然,草根组织在组织性上可能有所欠缺,数量也很难统计,但据研究估测,它们已远远超过了法定组织

5、的总数。    二    公益主体的道德义务,即公益主体在公益活动所应承担的道义上的责任、任务和使命。这种责任、任务和使命,从根本上来说,就是通过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无偿地救助弱势群体。  我们所以将公益主体的道德义务限定为救助弱势群体,其根据主要有三点:(1)这是由公益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公益主体是指一切参与公益活动的个人和组织。公益活动的存在是公益主体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而公益活动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据和条件又在于社会弱者的大量存在。离开了社会弱者的存在,公益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公益的这一根本性质决定了无偿地救助社会弱者是公益主体最根本

6、的和主要的道德义务。(2)这是维护社会弱者道德权利的客观要求。自古以来,任何人都有一个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在现代社会里,生存权、发展权都是每个人所应享有的道德权利。而社会弱者,特别是缺乏社会选择、社会竞争能力、劳动能力以及遭受各种灾难的人,其生存权和发展权、劳工权以及过体面生活、被平等对待的权利等基于人而应所有的道德权利不仅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甚至还遭受到严重的威胁。这就要求社会给予特别的帮助和照顾,实施人道主义的救助,为他们的生存、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使他们的道德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3)在弱者与强者之间,后者对前者是负有义务的,因为强者之所以为强者,固然与他

7、们的个人努力分不开,但主要是他们优先占有了对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开放的社会资源。同时,也只有在保护了弱者利益的前提下,强者的利益(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因为强者的利益只有在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里才能得到维持,个人只有在一个稳定发展的社会里才能得到全面发展,所以,保护社会弱者,实际上同时也就是维护了强者自己的利益,从而使自己获得了自我完善和全面发展的保障基础。公益组织的道德义务除了使社会弱者在经济上受益外,还应该使他们在政治和社会等方面得到好处,例如公益组织应该帮助社会弱者减少对有钱人和当地社会上层人士的依赖,在决策方面享有更多的独立性,增加他们的政治参与,减少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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