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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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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单一正犯体系的若干辩驳【内容提要】刑事立法上存在区分制与单一制(单一正犯体系)两种犯罪参与体系。由于对单一正犯体系存在偏见和缺乏了解,德国学者对之进行了广泛的批判,认为该体系是行为人刑法,并存在破坏了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处罚范围过大、违反法治国家原则、量刑粗糙化以及特别犯的处罚障碍等问题。但是,这些批判都无法成立。单一正犯体系正确地揭示了犯罪参与的归责结构,即区分构成要件层面与量刑层面,前者解决可罚的外部界限问题,后者解决可罚的内部界限问题,因此是值得采用的体系。【关键词】区分制单一制归责结构构成要件层面量刑层面一、引言 关于单一正犯体系
2、的若干辩驳【内容提要】刑事立法上存在区分制与单一制(单一正犯体系)两种犯罪参与体系。由于对单一正犯体系存在偏见和缺乏了解,德国学者对之进行了广泛的批判,认为该体系是行为人刑法,并存在破坏了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处罚范围过大、违反法治国家原则、量刑粗糙化以及特别犯的处罚障碍等问题。但是,这些批判都无法成立。单一正犯体系正确地揭示了犯罪参与的归责结构,即区分构成要件层面与量刑层面,前者解决可罚的外部界限问题,后者解决可罚的内部界限问题,因此是值得采用的体系。【关键词】区分制单一制归责结构构成要件层面量刑层面一、引言关于数人参与实行一个犯罪,在刑事立法
3、上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德国刑法典》为代表的区分制(Differenzierungssystem),区分正犯与共犯(教唆犯与犯),对于这两种犯罪参与者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另一种是以《意大利刑法典》和《奥地利刑法典》为代表的单一制(单一正犯体系)(Einheitstaterssystem),不区分正犯与共犯(教唆犯与犯),参与犯罪者均为正犯,至于各正犯对于犯罪结果的贡献,则属于量刑的范畴(形式的单一正犯体系);基于构成要件明确性的要求而区分正犯的类型,但各正犯在不法的价值上相同,且原则上应受同等处罚(功能性单一正犯体系)。以往我国的共犯理论是以德国
4、区分制共犯体系为的,对于单一正犯体系缺乏。晚近以来,基于对我国刑法共犯立法体系归属的思考,单一正犯体系(统一正犯体系)逐渐我国刑法学界的视野。,路径依赖的缘故,我国学界对单一正犯体系诸多误解。在这些误解的上,学者们对单一正犯体系展开了诸多不甚的批判。本着要批判就要以先理解批判为的原则,这些误解和批判辩驳,以便学界正确地理解单一正犯体系。二、单一正犯体系是人刑法?单一正犯体系将对于构成要件的有因果贡献的参与者均正犯,在构成要件层面不考虑各参与者的协作(MitoderneSchule)或意志刑法(Willensstrafrecht)所主张的人刑法
5、(Taterstrafrecht)。{1}德国学者,单一正犯体系与现代刑法所坚持的刑法理念背道而驰。关于刑法与人刑法的区别,德国学者Roxin,理解的刑法(Tatstrafrecht),是一种法定的规则。规则,刑事可罚性是在与构成限定的单一(可能情况下的多个)相联系的,,惩罚仅表现为对单个的反应,而表现为对人整体生活导向的反应,更表现为对一种人所期待的未来危险的反应。人刑法(Taterstrafrecht)则相反,刑罚是与人的人格性(Personlichkeit)相联系的,,刑罚是由人对社会的危害来决定的。人了一个而有罪,他是一个这样的人而法
6、定责难(Tadel)的;,与的有无如何不同,属于刑罚威胁的条件要求得更多,并且,从人的个人特征寻求答案,在情况下,刑罚就适用于人本身。Roxin,从罪刑法定的宪法原则出发,应当刑法比人刑法更妥当。{2}应当承认的是,从单一正犯体系的学说史来看,这一体系的首创者是近代学派的代表人物李斯特,,从思想渊源上看,单一正犯体系与人刑法或意志刑法之间似乎可能某种。,仅仅某种理论与近代学派有某种亲缘性,并认定该理论近代学派的人刑法或意志刑法,一个很的事实是,李斯特是近代学派的代表人物,但在刑法教义学上却属于古典学派。在李斯特的刑法体系中,而人被整个体系的首
7、要。李斯特:犯罪永远是人的,也即犯罪人相对于外部世界的有意识的,并或不使外部世界发生变化。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事件永远也构成要件,更确切地说,人的是犯罪评价的客体。{3},李斯特极力主张单一正犯体系,但并其主张人刑法。相反,李斯特在某种上说是刑法的坚定拥护者,以其主张单一正犯体系就批判其为人刑法,至多是一种印象式的、带有某种政治正确的意识形态的批判,并不恰当。德国学者之所以单一正犯体系有人刑法之嫌,除了上述对于李斯特的误解以外,其根本原因还,在的观念中,在犯罪参与现象之中,正犯的才是刑法上的,而其他的参与者对于法益侵害结果具有原因性贡献(urso
8、chlichenBeitrag),但贡献并被称为刑法上的。对于的理解显然是自然主义而非规范主义的。从法规范的角度上看,不论是(正犯的)还是间接(其他犯罪参与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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