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研究(上)——兼评我国《合同法》第49条

法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研究(上)——兼评我国《合同法》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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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研究(上)——兼评我国《合同法》第49条法国法上的表见代理,不同于德国等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确立了独立于民事责任体系的表见代理理论,在构成上不以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或“过错”)为要件,由此强化了善意第三人保护。本文拟在介绍法国表见代理的基础上,分析广受我国学者争议的《合同法》第49条,提出关于我国表见代理构成的“新双重要件说”。一、法国表见代理理论的确立法国法上的“代理权”(lepouvoirdelarepresentation),其外延要大于我国学者所称的“代理权”。按照代理发生原因及特征的不同,法国学者一般将法国法上的代理权区分为下述几类:第

2、一,“合意代理权”(lepouvoirdelarepresentationcontractuelle),即委托代理;第二,监护代理权(lepouvoirdelarepresentationdelatutelle);第三,夫妻间代理权(lepouvoirdelarepresentationdel’epoux);第四,公司管理人代理权(lepouvoirdelarepresentationdessocietes)。[1]法国法上的代理权,无论是上述哪一种,其性质均属于“权力”,即:“代理权”从本质上讲是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力”[2]。在社会生活中,常常发生代理权

3、表象,这一方面源于“权力”自身的规范性,一方面源于“合同溯及无效原则”。[3]对于代理权表象问题,拿破仑民法典设置了一些调整规则,但存在明显不足。此后,法国法官曾尝试通过民事责任制度以强化善意第三人保护,不过仍显力度不够。直至20世纪中期,法国最高法院将表见理论运用于代理权表象领域,确立了表见代理理论,最终完善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4](一)拿破仑民法典的规定为规制代理权表象问题,拿破仑民法典设置了一些表见代理规则。拿破仑民法典第2005条即是关于撤销委托的表见代理规则;此外,拿破仑民法典第2008条、第2009条还就终止委托的表见代理问题作出了规定。拿破仑民法典关于

4、表见代理的上述规定,显然很不完善:一方面,对于公司管理人的表见代理问题,拿破仑民法典未设置任何规则;另一方面,在委托代理领域,对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问题,拿破仑民法典也没有作出规定。为了弥补拿破仑民法典的上述遗漏,在早期,法国法官主要通过民事责任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二)民事责任的保护方式1.过错责任拿破仑民法典颁布之后,对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的代理权表象问题,法国法官长期援引民法典第1382条关于过错民事责任的规定,以实现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具体说来,如果被代理人具有过错,那么对于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而为的行为,应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这里

5、被代理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赔偿责任,而是所谓的“自然赔偿”责任(reparationennature),即: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成为合同当事人,负有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过错责任的保护方式,以被代理人具有“过错”为核心要件。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国法官倾向于对“过错”概念作主观解释,因此,被代理人具有过错的情形并不多见。实际上,法国法官只确立了三种情形的被代理人过错:第一,被代理人向第三人隐瞒了代理权受到限制的事实;第二,被代理人起草的授权委托书表述不清,使得第三人很容易产生理解上的错误;第三,在代理人是雇员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未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

6、。对于上述过错责任的保护方式,法国学者提出了很多批评。[5]在他们看来,这一保护方式将“过错”作为被代理人责任的必要要件,要求过于严格,并不能充分保护善意第三人。事实上,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被代理人的“过错”常常难于证明,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国法官常常“假造过错”[6]。2.他人责任为了弥补过错责任保护方式的不足,在当时的司法实务中,法国法官有时会援引民法典第1384条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通过“他人责任”方式以保护善意第三人。雇主责任缓和了对“过错”要件的要求,[7]有利于善意第三人保护。然而,这一保护方式也存在明显不足:“雇主责任”以“雇佣关系”的成立为前提,因此

7、,如果被代理人和表见代理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已经终止,那么这一规则就无法适用;此外,“雇主责任”以“雇员的职务行为”为要件,因此,对于表见代理人的越权行为,也无适用的可能。[8]3.风险责任除过错责任、他人责任的保护方式之外,法国学者还曾主张以风险(risque)为基础以确立被代理人的责任。这里的“风险”,即是指商业风险。倡导风险责任的学者认为,商事活动的快捷性特征,免除了参与者的核实义务,授权他们可以未经核实而信赖交易相对人,由此,相对应地,参与者也应该承担因核实义务的免除而产生的风险。[9]风险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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