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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监督 摘要本文在论述了简易程序审判监督的理论必要性的基础上,就简易程序审判监督的制度设计提出了三位一体监督机制的构想。 关键词简易程序审判监督理论支点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06-123-02 简易程序的大量适用致使法院在审理适用时具有很大的弹性和能动空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容易受到忽视甚至侵害,也使得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监督被大大弱化,因而必须强调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一、简易程序审判监督的理论支点:公正
2、与效率的平衡 简易程序的设立,不仅具有诉讼经济的要求,同时也承载着人权保障的价值。立法中,增设简易程序并非作为一种满足司法权力行使的需要,及其自我合法化的策略而被提出的,一旦偏离了人权保障的前提,其合法性和正当性是值得怀疑的。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才是设立简易程序的根本立足点,这也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公正决定效率,效率服从于公正并促进公正。简易程序中同样要坚持公正第一的原则,要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
3、都是比较简单的案件,因此,实体上出现不公正的机率较小,相比之下,程序公正问题得到了凸现。而程序公正的核心理念是以程序制约权力。为了保证简易程序的正当进行,就必须保证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得以实现,防止司法权力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简易程序的特点决定了该类案件审判监督的重点即是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或称之为程序性监督。 二、简易程序审判监督的制度设计:建立庭前、庭中、庭后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监督往往局限于对判决书内容和送达期限的书面审核,对法院庭审过程是否合法,当事
4、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受到保护等则缺乏有效而规范的监督渠道。我们认为,要完善对简易程序的审判监督,仅在庭后进行是不够的,而应当以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为中心进行适当的延伸,建立庭前、庭中、庭后三位一体相衔接的监督机制。 (一)庭前监督 1.把好简易程序的适用关 首先,对一起案件是否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犯罪嫌疑人的态度、案情的繁简程度、社会影响等各方面的因素。在排除了案件没有上文所论述的不适宜简易程序的情形之后再向法院建议。 其次,对法院商请适用简易程序的
5、案件,肯定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不符合条件的,此时就要结合商请的理由,进行严格、全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送达给法院。 2.启动简易程序时要尊重被告人的知悉权和程序选择权 我们知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前提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告人实质上已丧失了获得无罪判决的可能性。这就需要被告人权衡风险,作出正确的选择。而要作出正确的选择,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基础,就是被告人的知悉权。在目前的诉讼制度下,庭审前,被告人对控方掌握的证据并不清楚,往往只能在公诉人提审自
6、己时,通过揣摩讯问内容或者通过律师的帮助得到一些信息。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容易对案件性质认识不清。如果律师对案件也不甚了解,被告人也就无从得到有效的帮助。最终导致被告人对指控缺乏理解,认罪不理智,对程序进行盲目的选择,有些被告人甚至连什么是简易程序及其选择简易程序的后果是什么都没弄清楚,就草草作出了所谓的选择。 如前文所述,简易程序案件中,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得以凸现,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确保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使其真正感到自己是独立的诉讼主体,自己的意志得到了尊重和承认,而不仅仅是司
7、法工作者的审讯对象,甚至沦为诉讼的客体。 为此,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在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之前,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知悉权和程序选择权。详言之,即需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告知书》和《征求意见书》,使被告人充分了解简易程序的含义及其可能给自己带来的诉讼后果,对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经被告人同意并签名确认。 3.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征询被害人的意见 在日前的司法实践中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观念应当说是早已深入人心,相比之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却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了,
8、其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往往无法得到弥补,而且又往往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疏于行使或者不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最终成了诉讼中的弱势群体。实践中,简易程序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比较短,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以后依法向被害人发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而等被害人对告知书作出反映时,案件往往已经审结移送法院,尤其是一些被害人身处外地,则费时更多。实践中出现过这样的情形:等被害人来电咨询时,案件已经判决完。由此而引发被害人的申诉。 我们认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不容忽视更不能无形中予以剥夺,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