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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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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对刑事案件加害人定罪量刑的影响研究 关键词被害人被动影响被害人主动影响犯罪学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013-02 教育大论文下载中心.L.编辑。 刑法传统的“二元结构”模式认为刑事法律关系是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常常被排斥在外,随着,犯罪学中对被害人研究的开始,传统的“二元结构”模式开始向犯罪人、被害人、国家这种“三元结构”模式转变,被害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开始初露头角。人们开始关注被害人的过错对加害人定罪量刑的影响。然而这种只看到被害人的被动的对加害人定罪
2、量刑的影响是不全面的,同时也应该关注到被害人主动的对加害人的定罪量刑的影响,以期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全面、准确的展现被害人在加害人的定罪量刑方面的影响。 一、被害人对加害人定罪量刑的被动影响 被害人或者受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及危害结果的担受者。既包括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被害人,也包括由于与直接被害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间接遭受损害的间接受害人。 被害人对加害人定罪量刑的被动影响,是指这种影响不是被害人自己主动提出、自愿对加害人的影响,而是公检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中考虑或者应当考虑的被害人的言行举止对加害人定罪量刑的影响。
3、 (一)被害人被动影响的种类 根据被害人对加害人的侵害行为的态度,即对加害人侵害自己权益是反对还是希望,进行划分可以将被害人的被动影响划分为以下两类: 1.被害人的过错 被害人的过错即被害人过错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诱发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激化犯罪人的犯罪程度的行为。同时也包括被害人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深化犯罪行为的程度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对自己权益的被侵害持反对态度,但是由于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对加害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关于被害人的过错学界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进行了划分,从被害人过错对行为人行为的影响方面可以划分为
4、影响定罪、影响量刑和对犯罪、对定罪和成立均有一定影响和对定罪量刑均无影响四种。 2.被害人的承诺 被害人的承诺即被害人承诺权利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承诺放弃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允许对自己的法益造成侵害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被害人以自己的意思来处分自己的权益,不认为他人是在加害自己,对自己权益的被侵害甚至出于一种希望的心态。然而关于被害人承诺的效力,即被害人承诺是否阻却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则应当区别论述。只有在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时间要件和客体要件时,被害人的承诺才成为正当化事由。 (二)被害人被动影响的理论基础
5、 1.被害人过错的理论基础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只要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并且与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联系,就应当承当刑事责任。然而,刑法学上对结果进行归责时,重要的根据不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也不是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是行为人应该对损害结果的不发生负责。因此,谁应该对结果的不发生负责,才是决定刑事责任的重要标准。这就是自我答责理论。自我答责理论是以行为的意志自由和自我决定为前提的。意志自由是一种正确地做出行为决定的能力,是摆脱盲目的因果强制而正确选择行为的能力。所谓正确
6、的选择行为就是指不能对他人的自由造成损害,否则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则被称作为“任意的行为”。一个人具有自由意志,能够选择正确的行为却实施任意的行为,因此,他就应该为自己的任意负责。当然,这种责任的承担有轻重的差异。 在刑事案件中,加害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权益,因此,加害人应当对自己的这种任意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存在被害人过错的情况下,也应该看到被害人的任意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均衡衡量加害人和被害人责任的大小,当然,被害人的这种责任只是道德上的或者一般法律上的责任,不能上升为刑事责任。 2.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 关于被害
7、人承诺存在有“如有承诺不为不法行为”这一罗马法原则,但是,被害人承诺并非一概的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影响行为人的定罪。就并不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承诺而言,也并非完全不会影响犯罪人的量刑。因为在此种犯罪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情况下小,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有承诺权的被害人对可由自己处置的权利的承诺中,可以阻却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耶塞克等论述说:被害人的承诺,对个人犯罪的大部分具有正当化的效力。因为在该范围内,自由主义的法秩序,对各人允许按照自己的价值与自己选择的目的决断。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将日本学者中关于被害人承诺
8、阻却违法的根据分为社会相当性说、放弃法的保护说和价值衡量说三种。其本人则倾向于放弃法的保护说。因为法益主体可能处分的法益既然亲自同意其侵害,应当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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