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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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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调账及相关所得税处理【摘要】对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企业按规定根据评估价值调账以后,由于税法上一般并不认可评估增值收益或评估减值损失,导致调账后被评估企业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并因此需要作一系列的纳税调整。本文以税法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分析评估调账及相关所得税的处理。【关键词】评估调账递延所得税纳税调整纳税申报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调账”,则指被评估企业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或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重新建账的过程;“递延所得税”,则是递延所得资产或递延所得负债的简称;“账面价值”,指账面余额
2、加减调整账户后的金额,本文中,均假定评估前的账面价值与评估前的计税基础相等。一、涉及评估调账的相关规定1.资产评估调账的总原则。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规定:“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对于企业产权变动评估调账,财政部还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1998]16号)中,作了限制性解释: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价值调账;公司购买其他企业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2.实施评估程序但
3、不直接调账的业务事项。(1)既不调账,又不作为其他方面入账依据:①作为担保物的资产评估:企业为了取得金融借款或进行其他融资活动,往往对其持有资产设定抵押,或者将贵重资产、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以设定质押。这些抵押、质押财产设定担保之前一般均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但这种目的评估既不调账,也不作为其他方面的入账依据。②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这种合并除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100%股权外,由于被购买方只办理股权过户而不作其他账务处理,因此也不存在评估调账。(2)不作评估调账,但评估价值作接收资产方入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4、“4号公告”)规范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申报时,列举了对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以及对资产收购业务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都必须附送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这里,被合并企业、被分立企业和资产收购的转让方,都无须按评估价值调整即将转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但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合并企业)、企业分立的资产负债接收方(分立企业)和资产收购中的受让方,都必须按照评估价格作为接收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3.按评估价值直接调账的资产评估。(1)企业改制。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①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
5、允价值计量;②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在现行准则体系中,调整所有者权益一般有两重涵义,一是调整资本公积,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二是为贷记金额(如评估增值)时,全部计入资本公积;为借记金额(如评估减值)时,则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以账面余额冲完为限。笔者认为,此处“调整所有者权益”应属于上述第二种涵义。(2)非同一控制下的全资控股合并。前已述及,财会[1998]16号文件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全部股权时,被购买方保留
6、法人资格的,被购买方应当按照评估确认价值调账。(3)企业法律形式“大改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会[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重新成立的新企业,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解读以上规定:①从法律上讲,公司由法人改为非法人组织,应进行清算、分配,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终止;从经济实体上看,该企业仍然存在,只是变更企业法律形式和名称。②从税务处理上观察,按规定新的非法人企业承受的资产,应以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4号公
7、告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非法人组织,申报企业清算所得税时应附送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据此,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该按照评估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或者按照评估价值由非法人企业重新建账。二、评估调账引发财税处理差异的原因分析凡评估调账,但税收上仍以评估前计税基础作为调账后计税基础,或者评估不调账,但相关事项发生后,按税法规定应按照评估价值(公允价值)作为评估后资产计税基础的,都会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引发相应的纳税调整:1.企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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