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现行《婚姻法》诉讼离婚标准之不足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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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谈现行《婚姻法》诉讼离婚标准之不足及完善建议:李慈文发布时间:2011-09-1309:43:41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离婚诉讼时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即《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并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四种情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法律的适用却存在一个关键问题:“感情确已破裂”究竟应如何认定。由此产生的结果就是在处理离婚纠纷时,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比较难以把握,为了稳妥起见,对于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一些法官往往会选择以“夫妻感

2、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的理由而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此判决并不能真正挽救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反而有可能会导致双方的矛盾更加难以化解,当事人在判决不予离婚的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和司法成本。显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作为离婚诉讼的衡量标准存在不足之处,需要对此加以调整和完善。一、《婚姻法》诉讼离婚标准的不足与缺陷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只要当事人双方合意、意思表示一致,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即可组成婚姻关系。那么,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诉讼离婚也应当是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3、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通过诉讼方式以期实现离婚目的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一面,但具体审判实践中,这一规定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一)不能全面反映婚姻关系的本质内容。一个完整的婚姻关系应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以及性生活等内容,感情交流只是夫妻婚姻关系中的精神生活部分,不能代表婚姻生活的全部,因此,夫妻感情的破裂不必然表示婚姻关系的破裂,只有当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以及性生活等三个方面的内容都遭到破坏才意味着婚姻关系的死亡。我国《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4、”作为离婚法定理由,未能完全反映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二)离婚与结婚的标准不一。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与谁结婚、何时何地结婚等均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当事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履行必备的程序,其婚姻关系即告成立。可以明确的是,《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中并未将感情基础作为缔结婚姻的强制性要求。而《婚姻法》在有关离婚的规定中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感情确已破裂成为离婚的必要条件,造成结婚不要求必须要有感情

5、,离婚时却强调感情的矛盾现象,立法标准不够统一。(三)不符合我国婚姻关系的现状。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决定了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并未能全面普及,人们在选择开始一个婚姻关系前往往会考虑各种非爱情的因素,比如对方的家庭经济状况、文化水平、职业情况、社会地位、外在形象等因素,尤其是处于经济发展、社会转型的现阶段,“有房有车”在一定程序上成为很多人选择配偶的一个重要因素,某电视节目中一位女嘉宾“宁愿坐在宝马车中哭,也不愿在自行车后笑”的言论曾引起社会激烈争论,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当前经济迅速发展、社会思想多元的情况下,结婚的前

6、提呈现多样化,不仅仅包括感情原因,有的是为了组建一个家庭生育子女,使家族得以延续,更有甚者是为了金钱等利益原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不能简单地将感情破裂作为唯一的标准。(四)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婚姻法》在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上存在着过于原则的问题,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裁决离婚的标准,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难。“感情”是一种主观色彩十分浓厚的心理活动,感情的存在与否除了当事人自己,其他人很难感知。以笔者所在法院近年来受理的离婚诉讼为例,一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已结婚多年,却在子女已成家立业后提出离婚;一些

7、当事人则是在“闪电结婚”后又选择“闪电离婚”。这些案件中当事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仅局外人难以判断,就是婚姻当事人也会存在不同的认知。由于受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约束,法官处理离婚案件时,往往需要在较短的审理期限内对各种各样的夫妻感情做出准确判断,得出一个客观、公正的结论,并以此决定婚姻关系的存亡,既不合乎实际,也不利于司法实践。同时,由于法官自身认识上的差异,不同的法官对“感情破裂”也有不同的认识,同样的离婚案件,可能一个法官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另一个法官则认为没有破裂,从而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决结果,随意性较大

8、,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容易产生司法不公现象。(五)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列举不够全面。你可能会感兴趣:现行公务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再谈如何界定诈骗罪与盗窃罪从《婚姻法》解释(三)看夫妻间借贷协议的效力的认定审判实践中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的理解及运用浅谈我国现行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之完善免费(.mFFanwEN.):工作心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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