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查处酒驾为例谈交警部门行政执法的廉政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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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查处酒驾为例谈交警部门行政执法的廉政风险防范《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12月7日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第二十条对原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对酒后驾车由原来规定一次记6分修改为一次记12分,与醉酒驾车记分分值一样。  新规定出台后,对于减少酒后驾车诱发的交通事故,具有重要作用。同时,随着交警对酒后和醉酒驾车交通违法行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增大,行政执法廉政

2、风险也随之增大。做好其防范工作,成为交警部门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本文就交警部门对查处酒后和醉酒驾车面临的新廉政风险作简要分析,结合中山市的有关做法,对主要监督、制约措施提出相应见解。  一、交警部门行政执法面临的新廉政风险分析  交警部门查处酒后或醉酒驾车交通违法行为,一般要经历以下几个主要环节。这几个环节可能存在廉政风险,即有可能出现徇私枉法、钱权交易等风险。  (一)发现违法。是指民警在执法现场对有酒后或醉酒驾车交通违法行为嫌疑人进行抽查。这一环节,由于个别民警职业责任感不强,有可能在查到朋友、熟人时,或碍于情面,或收受贿赂后,私自放过有酒后和醉酒驾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使当事人免

3、除法律责任。  (二)证据采集。是指民警在执法现场抽查到有酒后或醉酒驾车交通违法行为嫌疑人后,使用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测试,或送医院抽血样化验以检测、确定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数据。这一环节,有可能出现民警由于利益驱动,为嫌疑人偷换检材(血样),以达到帮助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的目的。  (三)填发凭证。是指民警在确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或醉酒驾车交通违法行为后,填写并向当事人发出处理凭证。这一环节,有可能出现民警受利益引诱而私自改换违法事实和处罚条款甚至撤销处罚决定书,以达到减轻甚至免除当事人法律责任的目的。  (四)录入电脑。是指民警或工作人员将民警现场执法的有关数据录入统一版交通违法处理系

4、统。这一环节,有可能出现民警或工作人员受利益诱惑而私自改换违法事实和处罚条款录入统一版的交通违法处理系统,以达到减轻当事人法律责任的目的。  (五)系统审批。是指负责审批的领导利用自己的审批权限,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条件变更,在系统上批准从轻或免除对当事人的处罚。这一环节,有可能出现个别领导因一时贪念而与当事人进行钱权交易,通过审批渠道,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以达到减轻或免除当事人法律责任的目的。  二、主要管理以及监督制约措施  近几年来,中山市交警部门通过大力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各执法单位的执法规范化程度大幅度提高。中山市交警部门在近几年来的全省交警系统综合考评中,获得了八

5、个全省第一的好成绩,在队伍管理和具体行政执法工作方面是卓有成效的。结合中山支队的成功做法,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监督制约措施防范交警部门在查处酒后和醉酒驾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几个环节出现徇私枉法、钱权交易行为。  (一)采取专项行动,减少民警单独执法。查处酒后和醉酒驾车交通违法行为,往往出现驾驶人难以控制甚至袭警等情形,因此,每次查处酒后和醉酒驾车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应当采取集体式的行动,既是为了保护民警的人身安全,也是为了防止执法民警私自放过有酒后或醉酒驾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嫌疑人。查处酒后和醉酒驾车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应当有五名以上的民警和协管员,有带队领导在执勤点现场指挥,支队、大队

6、值班领导巡查。  (二)对采集的血液证据,实行双人、双锁、不记名编码管理。血样的提取、保管、送检,应当步步严谨,环环相扣,严格对应当事人。中山市交警部门对酒后、醉酒驾车嫌疑人提取的血液样本,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验鉴定。为了确保酒精检测血液样本的提取、保管和送检工作的依法公正进行,支队制定了《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血样酒精含量检测工作规范》,该《规范》对血样的提取范围、提取步骤、入库、出库和送检、血样的重新鉴定、检测结果的确认和备份血样的销毁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下属各执法单位对酒后、醉酒驾车嫌疑人提取的双样(两支血液样本,一支送检,另一支作为复检备用),实行双人、双锁保管,由单位领导

7、和经办民警共同保管,血样入库、出库均有民警和值班领导签名核实,送检前使用支队统一印发的编码纸覆盖血样试管,不记录当事人姓名。送检结果出来后,再对应相应的嫌疑人有关违法记录依法进行处理。这样,有效防止了当事人与检验人员之间以及民警与检验人员之间的钱权交易。  (三)对交通违法处理凭证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交通违法处理凭证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从领取、使用、归档、销毁等环节均应当严谨对待。中山支队对交通违法处理凭证各种类型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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