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制度设计与司法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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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制度设计与司法践行  作为“犯罪人—被害人和解”运动的有力推动者,德国近年来在立法建制上的一系列重大举措,理应受到强烈而广泛的关注。毕竟,这意味着“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制度从“行动中的法”上升为了“纸面上的法”,从单纯的实验操作变为了正式的立法设计。当然,其意义并不止于此点。考虑到“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制度”在当下的广泛试验,同时考虑到德国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巨大影响,此种正式的立法设计,更可能产生放大性的辐射效应,成为各国立法仿效和跟进的重要参照。在这样的知识背景下,对于德国法制的最新发展作出细致而在

2、场的考察,就显得尤为必要。  另一方面,从中国学界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尽管有学者对“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基本理念、历史渊源、理论基础、引入模式等问题予以了初步探讨②,但仍停留在对国外理论的宏观、浅层述评,尚缺乏从制度安排、实践动向及判例发展等微观、实质层面,对一国一地之具体经验予以尽可能细微地把握,并由此放大性地展现“犯罪人—被害人和解”践行的成果、问题及可能出路,以提供比较性的、前瞻性的借鉴与反思。本文便试图在这一方面推进现有的研究。  二、“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制度”在德国立法上的展开  德国从上世纪70年代起,开始

3、了对被害人的关注。其间,以被害人为导向的研究成为学界的一种时尚,并直接催生了一门影响至深的学问——“被害人学”。随着“被害人学”的迅猛发展,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意识重新抬头,被害人的地位亦不断提升。这场运动被学界誉为“被害人的重新发现”③。  基于对被害人保护问题的重视,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德国立法者开始严肃地致力于“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制度”在立法上的正式构建,并且毫不停歇地在整个刑事法体系中全面推进这一制度的布局。大体而言,立法者不但试图在实体法中建立所谓的“被害人规范”(Viktimo-Dogmatik),以此确立“

4、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在刑罚裁量中发挥的基础性影响,而且在程序法上不断加强被害人的地位,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均衡协商的达成,来调整和控制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与节奏。在少年法上,德国1990年通过的《少年法院法第一修正案》,更是将刑事和解制度积极引入少年刑事司法,并且在实体事项和程序事项上,都比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有了更为广泛的扩充适用。可以说,透过1990年的《德国少年法院法》、1994年的德国新《刑法》以及1999年《德国刑事诉讼法》等数次修法,“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制度”在整个德国刑事法体系中不断扩展版图,已经渗入了包括少年

5、法、实体法、程序法等三个重要部分在内的整个刑事法脉络。  (一)少年法院法上的制度设计  少年刑法可谓一般刑法的特别法,其政策重心不在于威慑与遏制,而在于对少年犯人的教育与矫正。正是在这种理念的催生下,1990年8月30日通过实行的《少年法院法第一修正案》,突破性地引入了“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制度”,并且在实体与程序上化约为以下规定:  1.“犯罪人—被害人和解”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停止事由  《少年法院法》第45条第2项明确规定:“当一项教育措施已经实行或者已经引导,检察官无需根据本条第3项法官之参与,也无需有被告的提出,

6、可将追诉予以略过。对于青少年而言,与被害人达成协商的努力就如同是一个教育措施。”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少年检察官已经决定实施一项教育措施,则不需法官同意,也无需被告人自己提出申请,检察官即可依职权停止刑事追诉。对青少年而言,此种教育措施当然包括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调解或协商。申言之,如果依照检察官的决定,犯罪嫌疑人致力于与被害人公平对话,并对被害损害进行复原性努力,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履行公益服务等等,那么检察官可根据第45条第2项之规定,直接停止相关的刑事追诉。  此外,在已经起诉之后,根据《少年法院法》第47条的规定

7、,少年法官可在第45条第2项的前提要件下,通过转向处分(Diversion)而将程序停止,以避免对青少年予以现实的犯罪宣告和刑罚制裁。第47条规定:“一、若已经提起诉讼,法官在下列情形下可将程序停止:(1)《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前提要件存在;(2)一个在第45条第2项意义下无需经由判决决定的教育措施已经实行或引导;(3)法官认为一个经由判决的决定是没有必要的……;(4)被告因不成熟而无法负担刑法上的责任。在本条第1项第2号及第3号的情形下,法官必须经检察官的同意,方能暂时将程序停止,并且给予该青少年最高6个月的时间,

8、使他在此期间内履行负担、指示或教育措施。……倘若该少年履行了负担、指示或教育措施,法官即停止程序。”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给定的考察期内(最高6个月),致力于与被害人进行协商与对话,便可视为是一项符合本法第45条第2项意义下的教育措施已经施行,法官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这一表现,而决定将程序停止。当然,这一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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