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规范的内部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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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会计法》规范的内部控制程序会计文摘2001.10新《会计法》规范的内部控制程序高允斌杨菊控制程序是格管理者为了实现其特定的管理目标而制定的除控制环境以外的各项政策和程序。新《会计法》对会计工作有关的控制程序作出了许多崭新的规定。一、职责划分。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第三十七条又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

2、的登记工作。等等。上述规定的核心是从法律上要求各单位必须对不相容职务进行明确的划分。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担任,既可能弄虚作假,又能够自己掩盖其舞弊行为的职务。对不相容职务予以明确划分,是加强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新《会计法》中所规定的不相容职务有:(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的经办人员相分离。记账人员在进行会计记录时,必须从经济业务经办人员处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如果其本身又充当了业务经办人员的角色,这就违背了“一个人不可能正确监督自己”的管理原则,审核程序的效果将大大降低。(2)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与——办人员相分离。这种分离机制有利于职责划分和内部制约,其

3、中还隐含了一个内部控制中极为重要的授权程序。一个单位在处理具体财务、会计问题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那么如何判定有关人员具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呢?这就需要通过授权、审批程序和手续来落实。比如一项费用能否报销、资金能否拨付,通过履行一定的授权、审批手续后,审批人便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权责对等的机制可以对初始会计信息起到“过滤器”的作用。经办会计事项的人员依据经审批后的会计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会计处理时,如果发现审批不当甚至有停于有关法规制度,可依法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或有权拒绝办理;如果审批人强令会计人员办理,拒不收回或改变其业已作出的决定,审批人必须对由此而造成的后

4、果承担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单位有一定审批权的财务负责人兼任会计人员,甚至一些小规模企业的负责人兼任会计人员,自己批条子自己人账,完全失去了内部制约机制。许多单位的法人代表为图方便,将印鉴一直存放于出纳人员手中,出纳办理取现、转账等业务时,直接自行加盖其印鉴,缺乏审批程序的约束。这些现象为舞弊行为的产生带来了可乘之机。(3)会计人员与财产物资保管人员相分离。为了保证会计信息流与物资流之间建立起相互依存、相互核对的关系,一方面,财物保管人员必须对其管理的财物的流动及保管情况负责,建立实物台账;另一方面,与其相分离的会计人员依据保管人员定期提供的财物收、发、存汇总表等进行会计记录,

5、并通过定期盘点制度将会计记录、实物台账、盘点结果进行核对,以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4)出纳岗位的独立设置。首先,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单位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即“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这一制度一方面对货币资产的接触进行防护性控制,同时,登记其他账目的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之间保持着相互核对、相互牵制、及时纠错的关系。其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工作,因为货币资产的流动性最强,控制风险最高,故而对货币资产及其收支凭证、账目必须给予独立稽核。再次,出纳人员不得保管会计档案,否则,就会给可能发生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贪污、挪用公款等不法行为提供条件。二、会计

6、核算程序控制。新《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工作无论是手工操作,还是实行电算化。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控制手续进行。控制手续的关键之处是独立稽核,即对已作记录的交易事项应由具体经办人以外的独立人士进行核对或验证。会计核算程序控制的要点是:第一步,单位发生法律法规中指明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新《会计法》还对原始凭证如何进行更正对充作了具体规定。第二步,“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对于阿和账簿如何设置、登记、更正等问题也有明显确要求。第三步,“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

7、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须签名井盖章,以示对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通过这样的控制程序,再加以定期的核对制度,在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上,必须达到新《会计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的基本要求。上述规定也是极有针对性、现实性的。在一些单位,原始凭证制作人不履行签字手续(如存货收、发、存汇总表),而记账凭证上“复核”处无人签名、盖章的现象更为普遍。有的单位没有定期的会计资料核对程序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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