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表编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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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流量表编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探讨浙江华电集团乌溪江水力发电厂杨育进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准则》),引起了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本文结合《准则》的有关规定,仅就其中尚未明确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几项具体业务在现金流量表上如何反映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报表编制者提供参考。一、企业筹办期开办费在现金流量表上如何列示的问题筹办期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尚未正常开展,主要进行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的公司,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2、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由于复式记账和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间存在固有的勾稽关系。处于筹办期的企业由于尚未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须编制利润表,但为了反映筹办期间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企业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由于筹办期企业经济业务的特殊性,使得编制现金流量表具有其特殊性。首先,我们分析现金流量表主表部分的编制。在编制现金流量表主表时,如何归类筹办期发生费用所引起的现金流量是编制筹办期现金流量表的特殊之处。按照《准则》,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

3、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经营活动是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开办费,主要包括登记注册费、评估验资费等,这些费用的发生同公司的设立行为相关,而与企业经营收入不存在直接的联系。《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办期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应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并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月的损益。可见开办费从实质上讲是应会计权责发生制要求而设置的费用性质的资

4、产,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必要准备,是设立企业的必要投入。从性质上看,将开办费引起的现金流出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是恰当的,由于这种现金流出不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资产,所以在现金流量表上不应列示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等栏目,而应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栏列示。由于规模不同,不同的企业的开办期长短不一,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笔者认为,一年内发生并转销的开办费应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中列示,而跨年度的开办费应在投资活动

5、现金流量中列示。其次,根据《准则》的要求,企业除采用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外,还应在补充资料中以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即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由于筹办期间企业未编制利润表,缺乏以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净利润基础,所以筹办期企业无须也不可能以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即无须编制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补充资料。二、收购或出售子公司在现金流量表上的列示的问题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以下简称“解答”)中,对企业在报

6、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如何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做出了规定,该“解答”规定母公司报告期内因出售、购买子公司而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予以反映,即要求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将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下单列“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将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购买子公司所支付

7、的现金,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下单列“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上述规定未说明两个问题:(1)企业在出售、购买子公司时,子公司在出售、购买日资产负债表上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如何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上反映;(2)如何保证直接法编制的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与补充资料中依据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期初差额计算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的平衡。笔者认为,既然《准则》将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引起的现金流量归类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则出售、购买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

8、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上也应该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列示。企业报告期内出售子公司将导致期末合并范围变化,即被出售的子公司期末将不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则子公司期末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不再包括在期末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故子公司在出售日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在“支付的与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反映;购买子公司时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中不包括所购买子公司期初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而购买子公司期末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则包括在合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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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流量表编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探讨浙江华电集团乌溪江水力发电厂杨育进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准则》),引起了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本文结合《准则》的有关规定,仅就其中尚未明确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几项具体业务在现金流量表上如何反映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报表编制者提供参考。一、企业筹办期开办费在现金流量表上如何列示的问题筹办期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尚未正常开展,主要进行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的公司,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2、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由于复式记账和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间存在固有的勾稽关系。处于筹办期的企业由于尚未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须编制利润表,但为了反映筹办期间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企业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由于筹办期企业经济业务的特殊性,使得编制现金流量表具有其特殊性。首先,我们分析现金流量表主表部分的编制。在编制现金流量表主表时,如何归类筹办期发生费用所引起的现金流量是编制筹办期现金流量表的特殊之处。按照《准则》,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

3、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经营活动是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开办费,主要包括登记注册费、评估验资费等,这些费用的发生同公司的设立行为相关,而与企业经营收入不存在直接的联系。《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办期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应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并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月的损益。可见开办费从实质上讲是应会计权责发生制要求而设置的费用性质的资

4、产,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必要准备,是设立企业的必要投入。从性质上看,将开办费引起的现金流出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是恰当的,由于这种现金流出不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资产,所以在现金流量表上不应列示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等栏目,而应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栏列示。由于规模不同,不同的企业的开办期长短不一,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笔者认为,一年内发生并转销的开办费应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中列示,而跨年度的开办费应在投资活动

5、现金流量中列示。其次,根据《准则》的要求,企业除采用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外,还应在补充资料中以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即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由于筹办期间企业未编制利润表,缺乏以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净利润基础,所以筹办期企业无须也不可能以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即无须编制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补充资料。二、收购或出售子公司在现金流量表上的列示的问题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以下简称“解答”)中,对企业在报

6、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如何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做出了规定,该“解答”规定母公司报告期内因出售、购买子公司而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予以反映,即要求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将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下单列“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将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购买子公司所支付

7、的现金,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下单列“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上述规定未说明两个问题:(1)企业在出售、购买子公司时,子公司在出售、购买日资产负债表上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如何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上反映;(2)如何保证直接法编制的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与补充资料中依据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期初差额计算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的平衡。笔者认为,既然《准则》将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引起的现金流量归类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则出售、购买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

8、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上也应该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列示。企业报告期内出售子公司将导致期末合并范围变化,即被出售的子公司期末将不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则子公司期末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不再包括在期末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故子公司在出售日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在“支付的与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反映;购买子公司时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中不包括所购买子公司期初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而购买子公司期末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则包括在合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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