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相关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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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税会计相关问题探析随着企业经营范围的扩大,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对所得税会计会产生重要影响。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方面的不同,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企业缴纳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一、会计核算对所得税的影响  (一)计提减值准备对所得税的影响  1.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

2、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税法规定,除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的坏账准备允许税前扣除外,按会计方法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之间的差异,以及企业计提的其他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均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作为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当期进行纳税调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对以后各期折旧等的影响及其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

3、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下同)重新计算确定折旧额或摊销额。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资产账面价值减少,但尚可使用年限也有可能缩短。因此,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小于税法允许

4、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额,作为转回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应当从企业的当期利润总额中减去后,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额,作为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应当在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加上后,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转回及其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因价值恢复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为:价值恢复当期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损益的金额,作为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转回,

5、进行纳税调减,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确定的处置损益计人当期损益。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转回的减值准备部分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另外,资产发生永久性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发生重大会计差错,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不作详细说明。  (二)股权投资业务对所得税的影

6、响  1.对外投资时的所得税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投资准则的规定,用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其人账价值不包括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已到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而税法上确认对外投资成本时不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已到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由此形成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在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会计上按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对外投资的成本。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

7、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同时又规定,上述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确认收入并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由此形成的差异属于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2.股权投资差额的所得税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投资准则的规定,如果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则将其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在一

8、定期限内进行摊销;反之,应将其作为资本公积。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却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理股权投资的收入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所得税。由此形成的差异应归属于可递减时间性差异。  3.投资收益的所得税调整。税法对投资收益的确认以收付实现制作为基本准则。因此,持有期间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可能是收益也可能是损失,而税法上确认的投资收益只会是收益而不会是损失。同时,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是被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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