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契约法上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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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契约法上的正义法之根本目标在于正义的实现,契约法也不例外。在现代契约法中,实现正义为其最高的价值目标,人们所追求的是实现真正的契约正义。在现代文明下,通过矫正是实现正义的重要环节,于其中又以法律为核心的调整手段为极其重要有效的一种。通过对法律制度的构造,以制度正义来完善法律制度并辅以程序正义达到真正的正义追求。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武汉市煤气公司与重庆检测仪表厂于1987年9月签订了关于J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但在合同履行中,由于市场发生了变化,使得散件的成本上涨到每套7

2、9.22元,仪表厂提出以J2.5煤气表散件每套75.5元作为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的最后报价,但煤气公司仍要求仪表厂按原合同价格履行,仪表厂则停止向煤气公司供应煤气表散件,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情势变更的认定问题,案例中当事人能否把经济改革中价格的变化视为情势的变更?情势变更的理论立足点何在?本文拟通过对正义理论的考察来夯实情势变更原则存续的法理基础,同时也以情势变更原则制度规范为切入点论证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对正义地实现所产生的积极作用。    二、正义法理之微探  (一)制度正义

3、  在现代社会,制度甚至成为了人的生存样态和生活环境,此所谓“人的制度化的生存方式”[2]。本文所讲的制度正义是指关于在正义价值观指导下的社会制度建设以及与之相关的道德基础问题的探讨。笔者认为,正义不能仅仅处在思想的追求中,还应该体现在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制度中。换句话说,正义等理念不能仅仅做外在于制度的看客,而且应该融入到制度中。把体现时代精神的正义等价值理念通过规章、守则、规定、条例等实体化和机构化,把制度与生活有机地融合起来,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制度的生命力,另一方面通过制度的正义性来体现人们的

4、诉求,以制度本身的正义及制度实现的正义来保证社会生活中正义在各方面的实现。  (二)矫正正义  笔者在本文中所欲阐释的矫正正义不是一次性补偿式的纠正而是在“新中道”正义论的框架下由制度所体现出来自动的、层次性的矫正。矫正正义包含着不同的领域、不同性质层次的内涵,在制度建设中也存在具体的矫正正义措施的层次性。本文以契约法中情势变更的视角来切入即为考虑事先预防、事先矫正,避免重复诉讼的安排。笔者主张,事后矫正固然重要,但事先的防御同样具有重大的价值作用。契约法上的正义既有事后惩罚的矫正,也有实现预防

5、的矫正,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制度、情势变更原则皆为矫正正义实现的预防制度。矫正正义的实现要诉诸于法律的权威、依靠正义的司法实践,而不能鲁莽地诉诸于个人的主观诉求或私人暴力[3].  (三)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即为实现制度运行正义的重要方面。本文所讲的程序正义涉及对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各种彼此冲突问题的解决所产生的程序性要求。当然,程序正义并非只是字面意义上的,它不只是要求按照规则或某种形式上的、表面上的要求来行动。程序正义中的“程序”应当包含着实质正义的基本因素,以及对执法者的职业道德(如正义

6、感与审慎)的要求,正义的价值观与程序正义有时是密不可分的,在许多情形下,程序本身并不能揭示它自身是否是正义的。[4]一般来说,人们比较熟悉的是法律程序正义或司法程序正义,实际上,只要存在程序正义要求的领域(包括授权、承诺、契约、标准、手续、奖励、冲突、惩罚与审判)皆存有程序正义问题。    三、情势变更原则中正义之体现  (一)情势变更制度的创设体现了制度正义  在情势变更制度创设的因素考虑中最为重要的即为当契约的安全价值与契约的公平价值产生冲突时,为维护公平价值的实现而对契约的安全价值进行限制

7、,以坚持契约内容的公平正义,限制契约形式的安全正义。  情势变更制度的创设,其价值取向在于:当严格维护合同的安全价值将严重损害公平价值之时,选择了牺牲安全价值来维护公平价值,避免破坏公平价值的底限要求,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恐产生恶性的循环诉讼。[5]同时,笔者指出,从现阶段经济生活发展的实际情况考察,情势变更制度的创设正是实现制度正义的良佳途径。正如在本文开始索引的案例中,假如情势变更制度未被承认,重庆检测仪表厂仍需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格向武汉市煤气公司进行仪表散件的供货,也即这突如其来的成本负担

8、得仪表厂单方承担,这显然有失公平。而在情势变更制度创设承认后,对合同双方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妥善的矫正,避免了显失公平情形的发生,也有效地避免了双方争议的进一步升级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效果体现了矫正正义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会产生实体上与程序上的效果,在有关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中,我们可以发现实体上会产生再交涉义务的问题、中止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合同变更或改订的问题。笔者认为,再交涉义务的出现是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契约协商自由,让当事人通过自己的交流来对出现的分配正义的偏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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