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监督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简论《监督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ID:9469142

大小:54.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5-01

简论《监督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_第1页
简论《监督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_第2页
简论《监督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_第3页
简论《监督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_第4页
简论《监督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简论《监督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简论《监督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论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实施已5年有余,然而今年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上海地铁的逆行,再次将监督的作用推上前沿。本文将针对该法实施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提出强化监督职能、提高监督水平的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 监督法 监督水平 自身认识  一、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简称《监督法》)于2007年1月1日依法开始施行。该法是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

2、察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律,该法的制定完善了我国有关监督的法律体系,使得监督过程有法可依。其实施是国家对人民利益的有力保障,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及程序化建设的重要步骤。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监督法所规范的,不仅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还包括“一府两院”如何履行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义务。五年来,《监督法》的颁布和实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有效推进了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固定了一些社会认可的好的做法与

3、经验,监督程序更加规范、情况更加透明、监督重点更加突出,监督方式更加完善等。可以说,《监督法》实施的每一步都是党和政府社会管理事务中的重点,为“发展才是硬道理”保驾护航。  二、《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但是法律的实施是动态发展的过程,且法律本身也需要不断完善,监督法在实施过程中,凸显出了理论和实践的差距,随着信息的传递、各种阻力的影响,其威信和作用被削弱。笔者认为,在《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一)监督认识尚需提高  自《监督法》颁布以来,人们对人大监督职能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无论对于监督者还是被监督

4、者而言,真正从国家政治制度的角度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人大监督权的却很有限,普遍存在着监督意识薄弱的问题。首先,地方监督缺乏明确性,监督对象发生偏离。对事的监督多,而对人的监督力度缺乏。这种“对事不对人”的监督方式存在严重的弊端,导致工作处于重重包围之下,而个人行为却游离于《监督法》之外,存在治标不治本的问题。其次,地方人大以事后监督为主,严重缺乏事前监督。“事后严格监督,事前忽视监督”现象突出,从而增加了事故的发生率,因此我们往往会看到事故发生以后,监督成了重点。“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监督更是如此,事后监督的“杀鸡儆猴”成本高,且效果不明

5、显,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效率。再次,一些被监督者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观念,在思想上抵触,在行为上规避。有的认为人大监督是例行公事,对其开展的监督活动不屑一顾;有的认为监督就是挑刺,是对其工作的否定,对人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之任之,对专项工作报告回避问题,办理人大提出的审议意见敷衍了事;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向人大汇报工作时主要负责人不到场,人大评议其工作借故不参加的现象。  (二)自身建设尚需完善  监督法本身就是一个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怎样确保监督法的有效执行是重要前提条件。地方《监督法》的执行力度在于地方人大。地方人大有监督权、立法权、决定权、人事任

6、免权。宪法所设定的这些职权充分体现了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权威地位,提高了地方人大在中国地方政治活动中的影响力,然而地方人大的监督与法律的要求差距较大。地方人大一般以临时组织为主,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临时组织的成员往往是非专业的,在素质上不适应人大监督工作的需要,因为在地方人大的选举中,往往只考虑政治素质、代表阶层,而常忽视其参政议政能力,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尤其是在重要的违法审查过程中,既没有专门的审查机构,也没有明确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这就导致了监督的作用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因此,笔者认为监督法的建设、完善和实施需要有高标准、严要求

7、的机构,其执行也需要有专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才能有效力、有力度、有影响。  (三)监督体制尚需理顺  《监督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的监督职权,同时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审查司法解释的法律程序。可见,地方人大是地方公民代表参政、议政、监政的权力机构,但监督法的具体法规以及决议的执行却需要“一府两院”的配合,地方人大并没有实际的直接强制执行权。法律的执行如果缺少强度,就如同白纸空文,势必不利于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监督法》建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公开行使制度,然而在监督工作实践中

8、,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机关地位却受到地方“一府两院”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大虽为法律制定的地方最高权力机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