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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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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思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我国企业的债务重组业务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新准则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债权人对应收债权已计提“坏账准备”后再发生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或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等)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指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笔
2、者认为这样处理有些欠妥,应将其修改为:“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或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等)之间的差额,计入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将该债权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予以转回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例1:理由如下:第一,按《债务重组》准则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会随着其原已对该债权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的不同而不同。第二,所谓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第三,从利润表而言,两种做法虽然都不影响利润总额的计算结果
3、,但从提供细目的报表项目看仍存在区别。毕竟“营业外支出”项目是非日常活动所产生,而“资产减值损失”项目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营业利润”的构成内容。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时涉及的“公允价值”的确定问题《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债务的入账价值。”但问题是:此处的“公允价值”如何理解?怎样确定?在实际操作中有将其理解为“将来应付金额”(仅仅包括将来应付的本金);也有将其理解为“将来应付金额”(包括将来应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还有将其理解为“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企业会计准则
4、——应用指南》中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对“公允价值”的理解不同,将直接导致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损失)的金额不同。笔者认为,此处“公允价值”应该理解为“将来应付金额”,而且是仅仅包括将来应支付的本金。理由如下:第一,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第二,现值是指“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第三,《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
5、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第四,一般情况下,负债类科目入账价值的确定都是以未来应付的本金入账,对于其应付的利息是在每期末再予以调整入账。那么,对债务重组产生的负债,也不应以“未来应付金额的现值”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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