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经营常见问题会计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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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锁经营常见问题会计账务处理企业应对增值税检查的进场费认定及其会计处理  一些主要经销汽车、家电和大型连锁超市在接受税务局检查时,可能会遇到进场费、进店费等平销返利的认定问题。一旦被认定,则企业不但要补缴税款,今后也会源源不断地发生税金损失。所以企业在应对主管税务机关增值税检查时,一定要认真查阅、研读相应法规资料,引经据典,据理力争,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何为进场费  进场费作为公开的商业秘密和合作条件,是指大型连锁超市等的销售商利用自身的销售X络优势,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主动向生产厂家或供货商收取的商品销售返利、返点、广告宣传费、促销费、管理费、展台制作费、店庆费、节日促销费

2、及其他大型促销(含临时促销费、临时推广费)费用等。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指的平销行为涉及的问题,是针对购货方(即从销售方取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的一方)企业相应进项税额冲减问题,不是针对销售方。  三、要注意进场费的定性问题,企业从销售方取得的资金一定要注意不要轻易被定性为“平销返利”。  四、进场费的账务处理  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连锁经营是通过若干零售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经营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

3、一销售价格等是其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连锁经营已成为当今商品流通业中最具活力的经营方式,目前在我国零售定、餐饮业等服务行业中普遍应用。  按照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49号)的规定,实行统一纳税,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市(地)、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地)、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

4、(地)、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连锁经营企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可按照上述要求分为以下情况: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区)的,经过审核批准后实行“总部-分店”管理模式。总部对分店的商品配送,作为内部移库处理,统一核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连锁经营企业商品配送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对省内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X,实行统一采购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和经

5、营,报经省级国税机关会同省级财政厅审批,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号)中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进行了明确:在省、自冶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6、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财税字[1997]97号)的规定执行,同时对省内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对外资企业)。  一、对采取微机联X,实行统一采购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和经营,并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实行汇总纳税连锁经营企业,无论是跨地区经营还是同一地区或城市经营的,还是实行“总部-地区总部-分店”或“总部-分店”管理模式,其总部对地区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分店的商品配送

7、,作为内部移库处理,不按视同销售处理,由总部统一核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其税款实行就地预缴、总部清算缴纳办法,即地区总部或分店按省级国税机关规定的预征率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的税款可从总机构应缴增值税税金中来抵减,各年度终了由省级国税机关组织对企业所属连锁店增值税清算,其增值税进项税额由总部统一申报抵扣。其中:地区总部、分店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水电费、运费和办公用品进项税额可以总部名义取得抵扣凭证,以地区总部、分店单位进行归集,由总部统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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