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代表团赴瑞典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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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官代表团赴瑞典考察报告赴瑞典考察报告  2005年9月我院6名检察官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组团的检察官代表团成员赴北欧瑞典进行了为期两周的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建立合理的检警关系工作模式的项目课题考察活动。  两周的考察活动日程安排紧凑,抵达瑞典隆德大学所在南部小镇隆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受到了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研究所负责人的欢迎致辞后,听课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考察活动就正式开始了。  为期两周的考察活动中,瑞典罗尔瓦伦堡研究所一共安排了10余次授课,聘请隆德大学的教授或其他机构的专家分别介绍了国际人权标准、欧

2、洲区域人权体系、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瑞典警察制度、瑞典检察官制度、反对酷刑委员会工作原则、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原则、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等相关制度,并安排实地考察了瑞典议会(包括宪法委员会)、议会监察专员办公室、瑞典反贪污贿赂检察官办公室、瑞典南部马尔默市警察局及辖区警察局、隆德地区法院、未成年人研究所、国际酷刑受害者康复委员会、丹麦人权研究所等10余个机构或组织。  经过两周的学习考察,检察官代表团的成员对于瑞典的刑事司法体系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并且对于贯穿于瑞典刑事诉讼体系中的执法理念有了一个新的理解。

3、在经过比较分析之后,我们发现瑞典的社会制度、刑事诉讼制度和检警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如下:  1.瑞典政府机构非常重视与国际人权标准的接轨,与社会人权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充分合作,积极开展对政府部门人员的人权知识教育、培训。  国际人权标准通常以公约的形式对公民个体的基本权利做出规定,虽然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和人权状况都不相同,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人权状况的提高必然会对国家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的合理性、公益性提出挑战,要求政府机构和公务人员重新审视和观察自己的行为,使国家的管理活动更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各方面

4、利益的提高。在瑞典考察,印象深刻的是,瑞典政府为了推进瑞典全国性的人权教育,响应联合国的要求,于1999年开始由司法部的一个部门对全国200多个机构进行访问、调查,通过3年的工作对瑞典全国的人权状况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后,于2002年制定了一个全国人权计划“ANationalHumanRightsActionPlan”提交瑞典最高权力机关——议会审批。这个全国性人权计划的主要目的是缩小瑞典国内立法、行政方法、理念与国际人权标准的差距、逐步提高公民的人权觉悟和意识、增强各个机构、组织之间在人权教育方面的合作。  为

5、了落实这个全国性人权计划,瑞典司法部采取了与地方政府部门会谈、培训机构人员、培训政府公务员、X络宣传、翻译国际文件等方法。在全国性的教育、培训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国际人权标准有了深刻的理解,这些思想认识的改变相应影响了他们的实际工作方法。在这个全国性的人权活动中,其他社会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也发挥着研究、教育方面的积极作用,他们经常受司法部邀请培训政府公务员和其他社会群体。我们的瑞典项目合作方——罗尔瓦伦堡研究所也是瑞典司法部的长期合作机构之一,为司法部提供研究成果和人员培训的资源。当然检察官、警察群体也是瑞典

6、全国性人权计划培训的对象。  由此可见,在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实际调查、分析之后,由瑞典司法部推进的全国人权计划在策划、具体执行方法、持续性方面都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在推进全体公民人权意识和觉悟的提高,特别是政府公职人员的意识提高方面取得了务实的进步。因此,从上至下的政府的积极推动是瑞典国民人权状况不断得到提到的关键原因。  2.瑞典议会监察专员机构对于社会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并成为公民与最高权力机关——议会之间沟通的桥梁。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瑞典重要的法律监督制度,即议会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履行对政府、司法及

7、社会公民行为合法性的监督。议会监察专员因着独立于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及社会机构,因此具有比较独立的视角和立场,客观上成为了立法机关和社会公民之间的桥梁,能够第一手地接触社会矛盾,在经过独立调查后,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责令改正,或者向议会提出立法或者修改立法的意见。瑞典议会监察专员机构每年向议会提交年度报告,汇报当年政府、司法、其他社会机构、企业的法律实施情况及公民投诉的主要领域、主要问题。因此,瑞典议会监察专员机构通过发出纠正意见、向新闻媒体公布监督情况和向议会进行立法建议的方式全面而多手段地履行自己的法律监

8、督权。通过长达200年的实践,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被认为是瑞典最重要的国家制度之一。  与瑞典议会相同,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但不同的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赋予检察机关来履行。这是两国在法律监督机构设置上的显著区别。但通过比较和学习,我们认为虽然两国的法律监督权执行机构不同,但在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上,两国有互相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对于中国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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