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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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之思考法律责任竞合原本是刑法理论上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同一个犯罪行为侵害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关系,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从而导致行为人可能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在我国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研究较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会经常出现的情形。由于法律规定模糊不清,会造成会计执法过程中的困惑和无所适从。笔者对会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进行了探讨,旨在丰富和完善会计法律责任理论。一、会计法律责任竞合的相关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的不利后果。会计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个具体方面,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规

2、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律责任产生的行为基础主要是会计信息舞弊行为,即会计法主体出于欺诈或徇私等,故意采取伪造、变造或者毁灭会计信息等手段,致使会计信息背离经济活动事实真相的违法行为。以引起会计法律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可将会计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三种形式,不同形式的会计法律责任具有不同的惩罚力度和救济方法。会计刑事责任与会计行政责任属于公法责任,更多强调惩罚性与强制性,而会计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责任,其功能主要在于补偿当事人因会计信息舞弊所遭受的损失,因而这一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法律责任竞合,是指因同一行为同时违反数个法条规定,符合多重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3、从而导致承担多重法律责任的冲突。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原则有三个,即吸收、并科和限制加重原则。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法律责任竞合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间的竞合。会计法是整合了多个部门法规范的综合法律,其法律责任竞合的形式和内容都显得更为复杂,会计法律责任竞合现象不仅可以出现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也可以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如果对会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处置失当,会导致虚假会计信息泛滥,从而违背公平和正义的法律理念。因此,正确处理会计法律责任竞合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二、会计法律责任竞合的法理

4、学分析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任何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然依赖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完善,而划分公法和私法以及明确其各自的地位是法律体系建构与完善的重要内容。从会计法律责任的渊源分析,会计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属于公法范畴,而会计民事责任则归属私法领域。因此解决会计法律责任竞合的思路应当侧重于两个方面: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竞合,公法责任与公法责任竞合。(一)会计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竞合会计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竞合即会计刑事责任或者会计行政责任与会计民事责任的竞合。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在适用上不能互相替代,凡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就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

5、裁;凡是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既侵犯公共利益、破坏行政管理秩序,又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则要同时承担公法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会计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与会计民事责任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责任形式,它们之间在强制程度、归责原则、承担责任方式上存在着显著差异,决定了会计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一种互不排斥的关系,前两者的适用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的豁免,因而解决此类竞合应当以并科原则为理想模式。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克服“以罚代赔”和“以赔代罚”两种不正确倾向。“以罚代赔”即以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赔偿,会造成被侵害人的损失难以弥补。“以赔代罚”即以民事赔

6、偿代替行政处罚,则公共利益得不到保护,行政管理秩序得不到维系,最终损害了更多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会计公法责任间的竞合会计公法责任间的竞合包括会计刑事责任与会计行政责任竞合以及会计行政责任之间、会计刑事责任内部的竞合。同属公法范畴,会计行政责任与会计刑事责任存在共性,比如都以国家机关作为执法主体,以公权力来保护与会计信息相关的法律关系,但在制裁原因和惩罚手段上存在显著差异。司法实践中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以及行政责任之间的竞合现象发生较多。1.会计刑事责任和会计行政责任竞合。行政违法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与刑事犯罪行为有相似之处,但由于违法的严重程度不同,因此,不得以行政责

7、任代替刑事责任,也不得以刑事责任代替行政责任。如果同一违法行为既触犯了行政法规又触犯了刑法,应采用以下两个原则解决:第一,吸收原则,即重的刑事制裁吸收轻的行政处罚。若一个违法行为构成了犯罪,只由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就同一事实再给予行政处罚,即参照刑法“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从一重处罚”,不宜采用并科原则。因为给予刑罚足以达到惩处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就没有必要再由行政机关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二、并科原则,即对行为人同时处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是因为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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