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工程煤的账务处理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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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企业工程煤的账务处理浅析摘要:关于煤炭企业工程煤的账务处理,相关文件中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本文分别从会计和税务两个方面叙述了工程煤的账务处理。关键词:煤炭企业工程煤账务处理新建的煤炭企业进行基本建设,在巷道掘进工程中,会产生一部分工程煤,关于工程煤的账务处理,相关文件中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这要分别从会计和税务两个方面来说。一、会计方面《企业会计制度》第31条的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

2、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在建工程科目的规定“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综上所述,无论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进行试运转的账务处理都有相关规定,即发生的费用记入在建工程成本,取得的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由于试运转的收入一般都大

3、于成本,实际也就是将试运转的净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工程煤的情况与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收入有些不相同,但是由于这些煤是与井巷施工直接相关的收入,所以应以净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为宜。但是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规定“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所谓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其中包括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即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4、。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需要说明的是,该文件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二、税务方面1.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煤炭企业生产销售工程煤发生的除所得税以外其他税费,应按照正常生产销售进行申报缴纳,

5、包括:应缴增值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等,在此不进行一一赘述。2.所得税新的企业所得说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未见明确规定,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文中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规定办理: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前述“财建[2002]394号”文也规定,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可参照该文件关于基建净收入的规定计算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6、,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上述规定,煤炭企业建设期间取得的工程煤销售收入应按上述国税发[1994]132号文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工程煤收入不会太多,按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操作起来很麻烦,要将收入并入当期所得,还要对企业账面的固定资产成本进行调整,造成会计上的固定资产成本与税收上的计税成本不一致,所以税务机关在这个问题上一般都是默认按会计制度来操作,而不单独进行税务处理。即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工程煤净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并按税务规定缴纳相

7、关各项税费。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的税务局仅要求基建煤炭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了各项税费,并没有监督煤炭企业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没有将工程煤的净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造成固定资产投资虚增,由于提取维简费后,煤炭企业的矿井建筑物不再提取折旧,没有将工程煤的净收入冲减在建工程(矿井建筑物的巷道)成本对企业今后提取的折旧总额并无影响。但是如果是其他类型的企业,在建工程形成的是非煤矿矿井类固定资产,以上处理方式则造成固定资产投资虚增,今后多提折旧,致使国家所得税税款流失。这一点应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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