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相互协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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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相互协调探讨税收法规的目标是及时征税和公平纳税,而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尽管两者在使用的一些概念、原则和方法上有着很大的一致性,但由于其根本目标不同,必然存在着分歧与差异。本文试从降低遵循税法的成本着想,探讨有关经济业务处理中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相互协调问题。  一、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协调  随着财税制度改革的深入,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差异有逐渐扩大的趋势,这为日常会计核算和税款征收增大了难度。其突出表现,一是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调整项目过多,会计人员很难按税法的意图填列纳税申报;二是所得税会计只反映两者差异形成的结果,没有反映形成

2、的过程;三是许多税务处理在会计核算中无法得到合理的反映。  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相互协调探讨税收法规的目标是及时征税和公平纳税,而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尽管两者在使用的一些概念、原则和方法上有着很大的一致性,但由于其根本目标不同,必然存在着分歧与差异。本文试从降低遵循税法的成本着想,探讨有关经济业务处理中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相互协调问题。  一、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协调  随着财税制度改革的深入,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差异有逐渐扩大的趋势,这为日常会计核算和税款征收增大了难度。其突出表现,一是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调整项目过多,会计人员很难按税法的意图填列纳

3、税申报;二是所得税会计只反映两者差异形成的结果,没有反映形成的过程;三是许多税务处理在会计核算中无法得到合理的反映。  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相互协调探讨税收法规的目标是及时征税和公平纳税,而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尽管两者在使用的一些概念、原则和方法上有着很大的一致性,但由于其根本目标不同,必然存在着分歧与差异。本文试从降低遵循税法的成本着想,探讨有关经济业务处理中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相互协调问题。  一、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协调  随着财税制度改革的深入,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差异有逐渐扩大的趋势,这为日常会计核算和税款征收增大了难度。其突出表现,一是

4、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调整项目过多,会计人员很难按税法的意图填列纳税申报;二是所得税会计只反映两者差异形成的结果,没有反映形成的过程;三是许多税务处理在会计核算中无法得到合理的反映。  1.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差异的理论分析。由于财务会计与税法服务的对象和目的不同,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不可能强求一致。财务会计根据权责发生制确定会计收益,其目的是尽可能精确地计算企业的经营成果,以利财务会计对外报告的要求,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决策的依据。而税法则是根据国家实现其政治权力的需要,确定应税所得,以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财政收入。从形成原因分析,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时

5、态性差异。我国会计核算体系直接面对WTO规则和国际市场经济,正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因而,会计核算体系的制定,具有明显的超前性和突发性。而在税法制定方面,国际上目前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也就不存在与国际接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税法制度,是从原有的税收制度中逐渐演化而来的,考虑了国情的需要。很明显,从时态上看,会计核算体系改革的步伐已经远远超过税法改革,从而形成较大的时间差异。这种差异由于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复杂性,在较长的时期内还无法协调一致。(2)制度性差异。这是由于两者制定的基础和标准不同而引起的。在财务会计制度下,会计收益(税前会计利润)等于会计收入扣减相应的会计费用;在税收制度下,应

6、税所得等于应税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在各项目确认的基础和标准上,两者存在明显的不同:税收制度对应税收入的确认同时存在两个标准,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如经营性应税收入确认主要按权责发生制,投资性应税收入按收付实现制;扣除项目实行标准扣除制(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允许扣除)。财务会计制度的确认通常只按权责发生制,费用确认也采用据实扣除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应税收入和会计收入都应是通过市场实现的物质利益,但现实中,纳税人住往在仅生产出产品、尚未实现销售(或会计上已作了销售收入处理)、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物质利益流入的情况下,按税法规定必须纳税。这样的处理,尽管确保了税收收入,

7、但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现金流转影响很大。笔者认为对这种差异应在不违背立法意图的前提下尽量减少。(3)意图性差异。由于两者服务对象和目的的分离,税法以服务于国家利益为主要出发点,执法的强制性为其主要持征;会计以服务于企业主体利益为主要出发点,稳健性和灵活性是其主要特征。在现实中,口径不同是两者最主要的表现。这种差异的存在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种是与国家产业政策相符,税法给予纳税人合理的税收筹划空间,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如税收优惠期限;另一种是与国家立法意图相违背,这就是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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