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税务总局-财政部就新《发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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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法制办税务总局财政部就新《发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新《办法》的有关内容,国务院法制办、税务总局、财政部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为何要修订《发票管理办法》?    答:原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

2、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管理办法作了修改。    为防止假发票的制作、扩散和使用,  新《办法》增加了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比较严重。新《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同时,新《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

3、发票,拒用假发票。比如: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为有效防范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新《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新《办法》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目前比较常见的虚开行为是

4、在发票联多开金额(多报销)而在记账联和存根联上少开金额(少缴税),形成“大头小尾”,很难一一查证。近几年,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试点通过X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也可借此直接监控纳税人开具的发票联信息,不必再依赖记账联和存根联信息,效果较好。因此,增加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X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同时,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也作了进一步规范。    为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新《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

5、:一是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三是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

6、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新《办法》还有其他配套文件吗?    答: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于2011年1月27日由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在2011年2月14日签署了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月21日还发布了《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对新式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和启用时间等进行了公告,规定新式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新式发票专用

7、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该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X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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