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600分》四月刊“ 每月一测”答案

《司考600分》四月刊“ 每月一测”答案

ID:943442

大小:68.0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7-09-26

《司考600分》四月刊“ 每月一测”答案_第1页
《司考600分》四月刊“ 每月一测”答案_第2页
《司考600分》四月刊“ 每月一测”答案_第3页
《司考600分》四月刊“ 每月一测”答案_第4页
《司考600分》四月刊“ 每月一测”答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司考600分》四月刊“ 每月一测”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司考600分》四月刊——“每月一测”民法100题答案1.【答案】D   【解析】政府向银行贷款属于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政府机关与银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该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2.【答案】D   【解析】张某行使的权利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抗辩权的一种。3.【答案】B【解析】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其中行为又可以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其中的民事行为又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行为。而事件主要有人的出生与死亡、诉讼时效、自然灾害

2、等。杨某的死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生活事实、偶发事实不是民法上具有法律含义的概念,故不当选。4.【答案】B【解析】《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因此正确答案为B。5.【答案】C【解析】《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根据这条规定,

3、在北京治疗15个月不能作为经常居住地。6.【答案】D【解析】《民通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本题中甲与2001年8月判决宣告死亡,所以其死亡日期也应当是2001年8月。7.【答案】C【解析】《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其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子女;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题中第一顺序的配偶

4、要求宣告死亡,故应当宣告死亡。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168.【答案】C 【解析】《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根据这条规定,宣告死亡后周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因此周某与王某的婚姻为有效婚姻。故当张某回来后,无权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即使周某与后配偶离婚或者后配偶死亡,周某与张某的婚

5、姻关系要恢复,也必须办理复婚手续。9.【答案】C【解析】《民通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10.【答案】D 【解析】《民通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

6、担责任。因此本题中应当由甲乙两人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再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确定内部的承担比例。而且本题的乙有过错,因此应当按照过错程度,确定由其多承担一些责任。11.【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可以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12.【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既然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说明法人仍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是受到了限制。所以主体资格不消灭。但需要注

7、意的一点是,在清算过程中涉及债权债务的诉讼,应当由清算组织以自己名义,而非以法人名义参加诉讼。13.【答案】C【解析】中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分类标准为法人是否在中国注册,而不考虑股东的身份问题。如果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则属于中国法人。因此无论是外商投资还是中国公民或者法人投资,都属于中国法人。反之,如果中国公民或者法人在国外投资,在国外注册的企业则属于外国法人。14.【答案】B16【解析】主要是应当掌握“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区别。所谓“无限责任”则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当然债务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

8、”承担责任中的“全部财产”仍是有限的,而非无限的。因此与“无限责任”相区别,“有限责任”指责任人以其所有财产中的一部分财产承担责任。当然广义的有限责任还包括限额赔偿的内容。根据这种区别,只有法人的股东对法人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法人自己对外承担责任时,仍是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在性质上不属于有限责任。另外注意的一点是,在民事活动中,无限责任是原则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