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财产税有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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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财产税有关问题的思考摘要:物业税的提出使财产税的改革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分析了现行我国财产税存在的税收收入不足,税种繁杂,征税成本高等问题,提出了财产税采用财产市场价值作为计税基础,整合税种,扩大地方政府财产税的立法和管理权限等建议。关键词:财产税物业税财产市价一、财产税概述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占用人或使用人所拥有或支配的应税财产,就其数量或价值征收的一种税。财产税属于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其通常不是课自当年创造的价值,而是课自以往年度创造价值的各种积累形式。财产税多属于直接税,即对使用、消费过程中的财产征收,基本上不与其他行为发生经济关系,税负不易转嫁。我

2、国现行财产税属于地方税,税种主要有: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财产税是对“财产”征税,其与商品税、所得税共同构成了现代税制的三大课税体系。财产税是最古老的税种,作为现代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一,筹集财政收入。丰富的税源和稳定的税基赋予财产税很强的收入效应,是地方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第二,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财产税以财富存量作为计税依据,使其弥补了个人所得税无法对资产存量课税的空缺,从而具有较强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第三,优化资源配置。财产税会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能使闲置的资源得到重新利用,不仅有助于减少财富的过度累积,更

3、可刺激有效需求,进而推动经济增长。二、我国财产税的现状税制的建设应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税收的征收应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并能随着国民经济的增加而自动增加,以满足政府的各方面支出;其次,税收应体现公平原则,相同的人缴纳相同的税收,条件不同的人承担不同的税负,保证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第三,税收的征收应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我国现阶段的财产税在以上方面存在着欠缺,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能。(一)财产税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比例较低。财产税是对“财产”进行课税,具有税基较窄且不具有流动性、税源相对充足广泛、税收收入稳定可靠、不易发生周期性波动、便

4、于地方征管等特性,世界各国为了征管便利和提高地方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效率,将财产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然而我国财产税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比例较低,首先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采用的是定额税率且税率过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的原值,因此导致财产税的税收收入缺乏弹性,不能随着土地和房屋价格的上涨增加税收。其次,现行的财产税征收范围较窄。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仅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产征税,对农村房产和个人住房不征税。同时财产税还规定了许多的免税项目,过窄的课税范围和过宽的免税项目导致了财政收入的减少。(二)财产税在资源配置中未发挥积极作用。我国现行的城镇土

5、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定额税率,这样一方面降低了财政收入,征收的税额与价格日益增长的土地获取的收益严重不符,使财产税对土地的过度占用抑制作用不大,从而降低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用。(三)税种繁杂,存在重复课税现象。重复课税是指在同一纳税期间对同一课税对象或税基课征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税。在我国现行财产税中,对土地课税设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两个税种,房屋出租收入既征收房产税又征收营业税,存在重复课税现象。(四)财产税的税收成本较高,行政效率偏低。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我国的地方政府只有征管权而无立法权。过度的税权集中难以适应财产税区域性特点,降低了行政效率。同时

6、我国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对私有财产的登记更是欠缺,从而导致税源的大量流失,加大了财产税的征收成本。三、完善我国财产税的建议(一)发挥财产税的收入筹集功能,加大地方财政收入。加大财产税的税收收入,应改变财产税中的计税基础,将以面积为基础的定额计税依据转变成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计税依据,能比较客观地反映财产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提高财产税的收入弹性,缓解地方政府面临的巨大的财政压力,同时使土地得到更为有效的运用。适时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遗产税与赠与税属于对财产转移课征的税收,是财产课税体系中的重要税种。无论是从完善税制、增加财政收入、缩小贫富差

7、距、保障社会稳定,还是从与国际接轨等各方面考虑,我国都应及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二)整合税种,制定合适的税率。由于房和地通常具有不可分割性,我国早已确立了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原则,足以说明土地税和房产税可以整合为一个税种,合并现行的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土地增值税,以此为基础开征新的财产税,并以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值为税基对产权持有者征税。制定合适的财产税税率,根据我国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别,我国财产税税率确定的最佳选择应是中央确定一个税率幅度范围,由各地区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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