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开发税前加计扣除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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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研究开发税前加计扣除的问题及对策思考一、政策执行情况国税发[2008]116号文的出台,为各地税务机关、企业全面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提供了统一、全面的操作程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被誉为是一项“普惠制”的税收新政。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在2009年12月2日下发了《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程序作了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适用对象,由原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

2、,取消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才能享受优惠的条件限制,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据广州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在2010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按照新的认定办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359家通过,加上2008年广州市认定的534家,合计893家,但其中只有475家高新企业办理了相关手续,远远低于高新企业数,实际执行情况远不尽如人意。被誉为是一项“普惠制”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情况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笔

3、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一些企业认为,现行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不能解决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初级阶段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因而对该项优惠政策重视不够。其二,现行以税额优惠为主的税收政策对中小型企业帮助不大。因为许多中小型高新企业,还处于产品开发或市场开拓阶段,盈利不多,有的甚至处于亏损状态,没有减免税的空间。此类企业认为优惠政策不起作用。其三,研发费范围界定操作性不强,造成财务人员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范围。虽然会计制度设有研发费用化和研发资本化科目,但技术开发经费的界定范围不能全面反映企业技术开发活动实际发

4、生的费用,在某些费用项目的划分上不够明确,造成应该得到税收优惠的企业研发支出在会计科目中不能单列,优惠范围难以确定。其四,企业与税务部门对相关政策的理解不同,在研发费用的界定上出现分歧。如国税发[2008]116号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内容中提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实际中,企业总工程师的薪酬,在会计日常核算上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因研发时间占其工作时间的百分比不好划分,一般只能按大约工作时间分摊计入研发费用化支出或资本性支出,但由于企业和税务专管员对“直接”两字理解的不同,造成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部门批复的差异。再如财企[20

5、07]194号文件中指出,研发费用的组成之二是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成本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实际上,企业按以上项目归集的人工成本研发数额,税务部门在核定时只认可前4项。此外,对于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的范围,企业和税务部门在理解和认识上也存在不一致,税务认定应是专门用于研发的而不是兼用的;而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研发保险费等企业全部归集到研发费的,税务部门在核定时只认可前2项。针对企业研发活动

6、的项目管理、经费核算与统计等缺乏统一规范,税务部门难以核实的情况,我市采取委托科技局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的办法,但这无疑又增加了企业中介费用支出。而且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税务部门只承认国家、省市等政府立项的开发项目所产生的技术开发费,不承认企业自主立项的技术开发项目经费。总之,税务部门对研发费用实际加计扣除的范围比企业理解的范围要窄。其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更加细化的实施规则。由于没有规定税务部门对企业抵扣税款申请的响应时间,造成一些企业申请被搁置。以我市为例,2009年执行的是地方性规章,企业按《关于企业研究开发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实

7、施细则》(粤科函字[2008]580号)文件执行,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研发审计报告,连同研发资料一起上报科技局,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到所属税务局备案即可;[2008]116号文出台后,地方政策失效,因国家政策与地方政策在具体扣除内容上有差异,扣除申请流程也发生了变更,须先到税务局报备,前提是经科技局审核的项目,不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就要求企业在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之前即3月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优惠备案手续。而对于如何申请、要提供哪些资料、要注意哪些细节,一些企业由于没能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涉及相关台账不齐,税务部

8、门具体经办人员不熟悉具体操作拖延时间等原因,造成申请不畅,这也是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比高新认证企业少的重要原因。二、对策与建议为使更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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