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搭”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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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搭”的税务筹划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往往同时进行,充分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就能使企业达到合法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对于营业税的兼营行为,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

2、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案例1: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  某钢结构生产企业销售钢结构的同时为客户进行安装,假设总价为10000万元(不含税),其中钢结构价值8000万元、安装费2000万元。  如果企业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应纳城建税=1700×7%=119(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3%=51(万元)实际税负率=(1700+119+

3、51)÷11700×100%=15.98%  如果企业改变合同签订方式,改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不含税),与客户签订安装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则应纳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17%=1360(万元)。  应纳营业税=2000×3%=60  应纳城建税=(1360+60)×7%=99.4(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360+60)×3%=42.6(万元)实际税负率=(1360+60+99.4+42.6)÷(9360+2000)×100%=13.75%  税负率相差2.

4、23%,如果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话,税负率相差将更大。  案例2:改变混合销售业务的性质  如果生产企业业务量较大,则可以考虑通过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  某风电设备生产企业,年销售额为25000万元(不含税),其中收取的运费为350万元。  如企业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则应纳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25000×17%=4250(万元)应纳城建税=4250×7%=297.5(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4250×3%=127.5(万元)实际税负率为(4250+297.5+127.5)÷(

5、25000+4250)×100%=18.7%  如果企业将自有车辆整合,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负责产品运输,则生产企业应纳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24650×17%=4190.5(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50×7%=24.5(万元)应纳增值税额=4190.5-24.5=4166(万元)应纳城建税=4166×7%=291.62(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4166×3%=124.98(万元)运输公司应纳税额为:应纳营业税=350×3%=10.5(万元)应纳城建税=10.5×7%=0.735(万元)应纳

6、教育费附加=10.5×3%=0。315(万元)总体税负率=(4166+291.62+124.98+10.5+0.735+0.315)÷(24650+4166)×100%=16.27%  税负率相差2.43%,如果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话,税负率相差将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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