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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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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访对象选择中的新闻伦理 笔者认为,此问题应该列入媒体的报道手册,成为采编人员道德自律的一部分。凡违反规定者,无论是否违背法律,均应负道义上的责任。 “心神不宁”事件背后的媒体伦理缺失 2009年6月18日,某大型媒体机构刊播的专题节目中,一位名叫高某的大学生接受采访时痛斥了谷歌中国链接色情信息,说黄色信息害得他的同学“心神不宁”。这番话受到了观众的唏嘘,高某本人遭人肉搜索,因此一炮而红,被网民称作“纯情的大学生”。其间提到的“心神不宁”等词语一时间成了网络热词。 事后,有认真的网友发现,高某本人确实是
2、一名在校生,但当时其人正在这家媒体机构实习,因此是半个员工。一般来说,媒体采访自己的员工,多在评论节目中出现,极少出现在新闻节目中。至于主持人连线记者时采访在现场的记者,其实是另一种表达形式,其实质仍然是通过现场记者的采访,来还原当时的情况,现场记者并非新闻当事人。 虽然被人揭示,但高某事件并未得到充分发酵,有关媒体机构也没有作出任何解释,此后便不了了之。 同是这家机构,终于为此类不负责任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某女记者将其男友的兄长作为采访对象,并接受了男友一辆车的馈赠,终被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 撇开馈
3、赠与受贿的界限不说,其报道男友兄长的案件,一点也不避嫌,自然难脱偏袒的嫌疑。其报道的客观公正性,更无从体现。 实际上,此次处分采访家人的记者,并非来自行业自律或者主动发现,而是网友们通过总结发现的。这名记者的丈夫先后以高校教员、哈尔滨市民等身份在报道中不断出现,甚至其父也以“颜大爷”的面目出现。这反映了媒体在审查记者的稿件时,核实环节不得力。 无法核实的采访对象应认定为虚假采访 有关采访对象的伦理困境不仅限于采访其家人亲友,更恶劣者,干脆虚构采访对象。相较真名实姓采访家人的情形,这种情形更恶劣,却并不为人
4、所注意。 比如“张大妈”、“王大爷”之类的人物,根本无法核实,其是否真实,存在很大疑问,顶多算“道听途说”。再如“业内人士”、“相关人士”之类的,更是生造的采访对象。 有些干脆不交待消息,比如“据了解”应该是“据记者向XX了解”,而“据了解”三字,貌似交待了消息,实际上只交待了这是记者了解到的消息,至于消息,成谜。这样的消息交待,还不如不写,因为肯定是记者了解到的消息,是句废话。 媒体上经常会有“相关部门负责人”这样的说法。按照新闻操作规程,必须列出具体的机构和负责人名称,以便编辑和读者核实。否则,这个消
5、息是经不起推敲的。 回避规则适用于新闻采访 就在前些天,笔者在编辑版面时,否决了一张小狗穿衣服迎大雪的照片。因为此类照片虽然可以保证其真实性,但此风一开,有可能会造成记者跟风模仿,根据自己想像的情景制造和导演新闻事件。 有段时间,一家报纸经常刊登有趣的车贴,以及写在墙上的标语口号,笔者认为这是很不应该的。连新闻事件都有可能是记者导演,此类简单的事情,更无法杜绝记者本人一时兴起,自己制造自己报道,自己直接就成了采访对象。 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SPJ)职业伦理规范》认为,除了公众的知情权之外,新闻记者不
6、应该对任何其他利益负有责任。新闻记者应该避免自己的利益与采访发生冲突,不管是现实的利益还是可能的利益。 而采访对象的选择,本身就有利益牵扯。比如上文提到的被调离报道岗位的女记者,事前就被网友怀疑,其丈夫的升职,与女记者在文章中渲染其先进性有关。作为被媒体屡屡报道的人物,其丈夫理所当然地具有比别人更高的知名度,再加上夫妻之间,其在倾向上只可能大加赞美,而不可能批评。这样的话,报道的公正性早已荡然无存。 建议,一旦记者发现有其家人或者亲友参与的事件很有新闻价值,应该请求报社派他人采访报道,以避免伦理困境。 实
7、际上,国际上一些大牌媒体,均有编辑核实这一环节,以防止记者可能的粗疏造成当事人意思的曲解,或者记者个人的造假或者其他有违职业伦理的情形。但在国内,很少有媒体能够在核实环节对采访对象的真实性作核实。 南方一家媒体就曾经发生过一起笑话:有人以某市委宣传部部长的身份接受了采访,刊发后才发现,那人根本不是宣传部长,而是冒充的。 可见,我们的编辑核实环节,往往侧重于对事件本身的核实,但对采访对象的身份、以及记者与采访对象的关系极少作了解,或者以事实本身无误为由,放任记者放弃工作回避原则。 尤其在中国这个温情脉脉的社
8、会环境中,更应坚守比欧美国家更严格的回避制度,最大限度防止有可能出现的倾向性报道,这应该成为我们新闻伦理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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