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略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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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略释四川省财政厅财税法规制度处  从财政管理层面来看,政府采购制度是引领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也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采购活动中也暴露出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今年1月30日,历经12年立法历程,国务院终于颁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一、制定《条

2、例》的原则和思路  《条例》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四个原则:一是做好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条例》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同时也注意与《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二是强化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条例》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和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保障政府目的的实现。三是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在严格采购程序管理的同时,强化采购需求和结果管理。四是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3、  (一)《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条例》从采购主体、资金、采购标的、项目标准四个方面明确了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一是采购主体即《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人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三类。  二是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对此,《条例》明确“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并规定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资金可以分割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采购资金无法分割的,统一适用《政府采

4、购法》及《条例》(第2条)。而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法》第4条),联系起来看,《条例》的规定实现了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都纳入政府采购进行监管。  三是采购标的包括工程、货物、服务。在这方面,《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解决了长期以来《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冲突的问题。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不以招标方式进行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以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

5、例》(第7条)。同时,《条例》明确了“工程”及“有关货物、服务”的概念。即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7条第2款)。举例来说,如果是在新建和改建工程中购买电梯,就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如果是单独对已有建筑物中的电梯进行更换的购买,就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对于“服务”,《条例》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相

6、衔接,规定“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第3条),明确了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条例》的规定进行购买,从而确立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  四是项目标准,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所谓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第4条),与之相对应的是分散采购,即“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第4条)。而对于集中

7、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条例》规定由省级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5条)。这里需要注意是,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也受《政府采购法》和《条例》的调整,只有既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又不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和《条例》的调整范围。  (二)《条例》细化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规定  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也对政府采购公开提出了要求。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条例》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主要作了五项规定

8、:  一是采购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第8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第30条)。采用单一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还应当将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第38条)。  二是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第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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