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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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法院:为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他字第78号《关于授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十六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以及(2010)民四他字第80号《关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市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请示的批复》的精神,现就调整上海法院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一、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

2、币8亿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二、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十六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但下列根据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及宜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除外:(1)申请撤销、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2)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案件;(3)审查有关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4)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法院民商事判决的

3、案件;(5)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解散的案件;(6)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案件;(7)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案件;(8)期货纠纷案件;(9)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10)新类型证券纠纷案件(包括融资融券、股指期货以及内幕交易等);(11)信用证纠纷案件;(12)其它影响重大、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三、重大、疑难案件不受上述标的额限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提审,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提审。四、本市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4、的二审按相关规定由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五、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单独编制案号,加标“S”符号,如“(2011)沪高民二(商)终字第S××号”。六、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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