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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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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造合同》准则的国际趋同与比较[为了规范建造承包企业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2006年对1998年制定的《建造合同》准则(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IAS11)的趋同。本文将说明新准则的主要变动之处及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一、《建造合同》准则的主要变动之处1.核算内容的变化。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并且完成一项工程一般都需要较长时间,导致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会分属于不同的会计期间,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
2、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之规定。2.增加了建造合同分立的新条款。新准则借鉴了IAS11,在第六条增加了一种合同分立,即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修订后,合同分立和合同合并的规定更为具体、全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3.合同收入计量差异。原准则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是指建造合同的总金额或总造价。可是,如果工程价款显示的金额与公允价值的差异较大,按照工程价款来确认收入就不够准确了,新
3、准则考虑到公允价值的因素后将其删除。4.合同成本的差异。原准则第十三条、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构成的详细内容,而新准则只是对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更加简洁、易懂。5.增加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有关条款。对于当期没有完成的建造合同,新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这样使准则的内容更加清晰、明确。新准则还增加了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情况下,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
4、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即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6.披露部分的变化。原准则规定,企业应披露下列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事项:(1)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2)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3)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4)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5)合同总金额;(6)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7)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1)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2)各项
5、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3)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4)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可见,新准则对原准则的要求披露内容进行重新编排,并明确要求企业按每项合同披露相关信息,同时取消了原准则中要求披露“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和“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的条款。7.表述上的改进。新准则第三条中将成本加成合同定义中的“允许”改为“约定”,体现了定义的严密性。新准则第十九、二十条中,对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改为“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更强调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
6、断。新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的方法中,用“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取代原准则的“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更强调了会计数据的可靠性。二、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从总体上看,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细微的差异:1.关于建造合同的定义和类型。我国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建造合同的定义与IAS11比较接近。只不过在IAS11中,建造合同除包括与建造资产直接相关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外,还包含为拆除或复原资产、以及为拆除资产后进行的环境复原而订立的合同,比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定义更全面,涉及的范围更广。新、旧会计准则都借鉴了IAS11的做法,将建造合同按所含风险的
7、承担者不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所不同的是,IAS11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它还附有可按成本调整造价的条款”,同时还指出“某些建造合同可能同时具有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的特点,附有协议最高价的加成合同便是一例”,而新准则对这些并未做出明确规定。2.关于合同收入的计量。原准则中规定,合同收入以建造合同的总金额或总造价来计量。新准则将原准则的第八条删除后却没有给出相应的明确规定。而I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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