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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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讲解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的公告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杜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对我省所有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进行全面升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58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讲解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的公告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杜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

2、),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对我省所有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进行全面升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58  一、操作培训我省所有使用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计划安排参加系统升级操作培训。升级操作培训所需场地、设备由税务机关负担,师资、升级资料由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负担,纳税人不需支付培训费用。培训内容包括税务人员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规定的宣讲,以及服务单位人员对开票系统升级和操作事项的介绍。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做好培训工作,服务单位要认真落实服务要求,同时欢迎广大纳税人进行监督。二、系统升级58我省所有使用一机多票系

3、统的纳税人必须在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使用升级光盘自行完成软件升级工作。升级光盘在纳税人参加培训时免费发放,在升级不成功或系统异常情况下,由各地服务单位提供免费上门升级服务。主机共享系统的上层软件升级工作,由服务单位提供免费上门升级服务。三、系统运行582008年10月1日起,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全国国税系统统一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新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停止使用原方式开具《通知单》。已经升级的纳税人自升级之日起使用新的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58纳税人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后,对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

4、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对于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按16位编码规则录入《通知单》编号,编码规则为:1234569911+6位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若超过6位,则取其后6位;若不足6位,则在原编号前补0)。  特此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二OO八年九月十日基本规定一、58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

5、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见附件)。《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58《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附

6、件)。《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四、《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五、58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六、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

7、对应。摘自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国税发〔2006〕156号58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填开日期:年月日NO.58销售方名称购买方名称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内容货物(劳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合计——————————58说明一、购买方申请□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1.已抵扣□2.未抵扣□(1)无法认证□(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4)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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