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411149
大小:41.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4-30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处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处分案情介绍:2000年3月12日,宋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以40万元的价款购买其开发的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11号房屋(以下称:本案房屋)。2006年4月15日,宋某、周某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合同约定:宋某将本案房屋以57万元卖予周某。合同签订后,周某向宋某支付了全部房款,二人共同到开发公司将宋某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的买方变更成周某。2006年5月23日,周某办理了本案房屋的产权登记。2007年3月22
2、日,姚某自称宋某的丈夫,持山西某镇政府开具的结婚证明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宋某转让本案房屋未经其同意,请求法院判决2006年4月15日《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无效、要求周某返还本案房屋。案件焦点:一、姚某是否为宋某的丈夫,是否为适格原告?原告姚某认为:虽然结婚证丢失,但镇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存续。而且第一被告宋某对这一事实并不予以否认。被告周某认为:镇政府并非婚姻登记机关,其出具的证明缺乏证明力;姚某与宋某分居20年,双方户籍均已不在山西某镇,婚姻关系存在可变性,即使二十年前姚某、宋某曾经结婚,山西某镇政府
3、亦不能证明在《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签订时姚某、宋某的婚姻处于存续状态。二、《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是否有效?原告姚某认为:本案房屋是其与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宋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当认定《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无效。被告周某认为:在本案起诉前其并不知道宋某已婚,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只有宋某的名字而无姚某之名,因此他是善意取得本案房屋,《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有效。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姚某与宋某系夫妻关系,但周某在购买本案房屋时已经尽了买受人合理的注意义务,故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对姚某与宋冬梅的夫妻关系
4、未与认定,驳回姚某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所涉法律问题分析:一、关于诉讼主体适格问题诉讼主体适格是指:作为诉讼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且判决结果会对其产生约束,因此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享有诉讼权利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适格的原告必须对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法院将不予立案,即使立案,如审理查明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姚某作为适格原告的前提是:姚某与宋某是夫妻关系,本案房屋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否则
5、,姚某对该房屋将不享有任何权利,房屋的转让与其无关,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因此,姚某是否为宋某的丈夫,决定了其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二、关于共有的问题㈠、共有的分类法律上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1、按份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物享有共有权。所谓份额,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享有的比例,其数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约定时也多按投资比例确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物份额,除有特别约定的情形外,该转让行为无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2、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根据共有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一般共同共有产生的基础是法定的
6、亲属关系,如夫妻对夫妻财产、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等均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不分份额,地位平等,且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因此,共有人处分财产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除非第三人善意取得,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㈡、本案分析本案中,如果姚某与宋某是夫妻关系,本案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因此无论购房合同上是写夫妻一方的名字还是写双方的名字,该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姚某与宋某共同共有。宋某不经共有人同意私自转让不动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三、关于善意取得制度㈠、何为善意取得?法律
7、为了保护共同共有人的利益,规定了私自转让无效制度,同时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的稳定,还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因此,在第三人是善意的情形下,即使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处分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有效。第三人“善意取得”必须符合有如下条件:1
8、、第三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即第三人按照一个普通正常人的标准,在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后,仍不可能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出让的财产。2、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即第三人并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