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赔偿认定知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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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险赔偿认定知识学习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于某为其所有的AUFO99号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各一份。合同约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人民币1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人民币110,元;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金额为105,元,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0,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1年9月1日零时止。  2011年3月某日,投保人驾驶AUFO99号小型客车经过第一大道第一路段时,将行人赵某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交警大队调查认定,于某承担此次事故

2、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于某与死者赵某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由于某向死者家属赔偿抢救费人民币1,元;死亡赔偿金、伤葬费、精神损失费等300,元。达成协议后,于某立即对死者家属按照协议赔偿完毕;另,于某因维修车险赔偿认定知识学习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于某为其所有的AUFO99号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各一份。合同约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人民币1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人民币110,元;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金额为105,元,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

3、故赔偿限额为200,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1年9月1日零时止。  2011年3月某日,投保人驾驶AUFO99号小型客车经过第一大道第一路段时,将行人赵某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交警大队调查认定,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于某与死者赵某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由于某向死者家属赔偿抢救费人民币1,元;死亡赔偿金、伤葬费、精神损失费等300,元。达成协议后,于某立即对死者家属按照协议赔偿完毕;另,于某因维修AUFO99号车辆支付了维修费用3,元。  于某认为,根据《中华

4、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向其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111,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190,元,车辆损失保险金2,元(3,元×80%)。  律师点评  (一)关于保险合同及其效力  本案主要涉及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失险三个保险条款及合同。于某持的保险单清晰的说明本案保险合同由于某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共同组成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保险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即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真实有效。  (二)关于交强险的

5、赔偿责任及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同时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申请人,保险公司应当先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通过机动车商业保险予以赔偿。  本案中于某在事故发生后除向受害者家属赔付1,元抢救费外,还在交警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受害者30万元,包括精神抚慰金5万元,其余为死

6、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于,交强险部分有精神抚慰金部分,而商业险部分没有精神抚慰金,那么申请人赔付给第三人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能否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并列的多项赔偿项目,当事人有权作出赔偿次序的选择。于某应当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之赔偿项目。  (三)关于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及其范围  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

7、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对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中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强险以上部分承担向于某保险理赔的责任。  根据2010年—2011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为14,元/年×20年=287,元,丧葬费:23,元/年÷2=11,元,两项合计为299,元。其中交强险部分承担60,元(加上50,元精神抚慰金合计为交强险限额110,元)。  (四)事故责

8、任与赔偿比例  这里有一个焦点问题需要澄清,即于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具体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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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险赔偿认定知识学习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于某为其所有的AUFO99号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各一份。合同约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人民币1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人民币110,元;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金额为105,元,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0,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1年9月1日零时止。  2011年3月某日,投保人驾驶AUFO99号小型客车经过第一大道第一路段时,将行人赵某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交警大队调查认定,于某承担此次事故

2、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于某与死者赵某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由于某向死者家属赔偿抢救费人民币1,元;死亡赔偿金、伤葬费、精神损失费等300,元。达成协议后,于某立即对死者家属按照协议赔偿完毕;另,于某因维修车险赔偿认定知识学习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于某为其所有的AUFO99号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各一份。合同约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人民币1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人民币110,元;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金额为105,元,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

3、故赔偿限额为200,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1年9月1日零时止。  2011年3月某日,投保人驾驶AUFO99号小型客车经过第一大道第一路段时,将行人赵某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交警大队调查认定,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于某与死者赵某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由于某向死者家属赔偿抢救费人民币1,元;死亡赔偿金、伤葬费、精神损失费等300,元。达成协议后,于某立即对死者家属按照协议赔偿完毕;另,于某因维修AUFO99号车辆支付了维修费用3,元。  于某认为,根据《中华

4、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向其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111,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190,元,车辆损失保险金2,元(3,元×80%)。  律师点评  (一)关于保险合同及其效力  本案主要涉及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失险三个保险条款及合同。于某持的保险单清晰的说明本案保险合同由于某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共同组成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保险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即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真实有效。  (二)关于交强险的

5、赔偿责任及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同时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申请人,保险公司应当先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通过机动车商业保险予以赔偿。  本案中于某在事故发生后除向受害者家属赔付1,元抢救费外,还在交警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受害者30万元,包括精神抚慰金5万元,其余为死

6、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于,交强险部分有精神抚慰金部分,而商业险部分没有精神抚慰金,那么申请人赔付给第三人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能否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并列的多项赔偿项目,当事人有权作出赔偿次序的选择。于某应当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之赔偿项目。  (三)关于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及其范围  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

7、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对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中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强险以上部分承担向于某保险理赔的责任。  根据2010年—2011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为14,元/年×20年=287,元,丧葬费:23,元/年÷2=11,元,两项合计为299,元。其中交强险部分承担60,元(加上50,元精神抚慰金合计为交强险限额110,元)。  (四)事故责

8、任与赔偿比例  这里有一个焦点问题需要澄清,即于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具体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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