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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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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船舶建造保险的介绍 我们都知道,从古至今中国的贸易发展都与海洋脱离不了关系,古代郑和七次下西洋就是为了向世界展示我们中华文明古国的繁荣兴盛,不论是古时还是现代,造船行业一直就衡量一个国家航海贸易的标准,那么造船会不会有保险呢?造船保险是什么呢? 造船保险,其实就是船舶建造保险,是承保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费用和责任的保险,属于船舶保险的一种,简称“造船险”,国际保险市场上称其为“造船人风险保险”。同时,此种保险又兼有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保赔保险的成份。 险种简介 船舶建造保险是专门为适应造船工业的发展需要而开办的。它以各种类型的船舶,
2、包括海上装置(如石油钻井平台)作为保险标的,承保造船厂的整个造船过程,从建造、试航直至交船,包括建造该船所需材料、机械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船坞、停靠码头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以新造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活动,其性质属于工程建设保险。由于船舶建造过程中有许多水上业务,如下水、试航等,所以也具备一些船舶营运保险条款的内容。船舶建造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船东,也可以是船厂。 保险责任 船舶建造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包括陆上、水面以及第三人责任,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还包括: ①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员的疏忽过失和
3、缺乏经验; ②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 ③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 ④被保险船舶的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⑤在被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 ⑥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 ⑦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以及救助费用; ⑧发生碰撞事故后,被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件、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造物的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⑨被保险船舶遭受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
4、引起的清除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以依人保的保障赔偿条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但以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⑩船舶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基于船舶建造的特点,该保险有特定的承保区域。我国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规定,建造期间的承保区域限于造船厂范围内;而试航、交船期间,2000总吨以上的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500海里,1000总吨至2000总吨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250海里,1000总吨以下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l00海里。保险人对此范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超出此范围
5、的,则不承担保险责任,除非事先征得了保险人同意并加付保险费。 除外责任 ①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非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②对设计错误本身的修理、修改、更换或重建的费用及为了改进或更新设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③被保险人对其雇佣人员的死亡、伤残或疾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④核反应、辐射或者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⑤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武器冲突、炸弹爆炸、战争武器、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政治动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 ⑥船舶建造合同中规定的罚款以及由于拒收和其它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 ⑦由于任何国家和武装
6、集团的拘留、扣押、禁制,使试航航程受阻的损失。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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