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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海事局关于颁布《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2〕314号 2002年6月26日)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保护通航环境资源,规范海上施工作业行为,现颁布《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维护通航秩序和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海事
2、局管辖范围内的海上施工作业。包括海上平台施工作业,铺设、撤除、检修海底电缆和管道,地质钻探和调查,扫海、疏浚和修建各类堤岸、人工岛屿、人工渔礁以及其它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通航环境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是本规定的实施机关,负责对海上施工作业进行审批,并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施工作业申请 第四条 申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合格的资质及足够的施工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 外国施工单位必须通过国内代理进行申请。施工申请报告一律使用中文。 第六条 申请施工作业时须填写《施工作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文件
3、或资料: (一)施工作业申请书; (二)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 (三)施工作业方案、安全及防污计划书; (四)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委托书或协议书; (五)有关施工图纸、资料或施工占用水域示意图等; (六)施工船舶或设施的证件正本及复印件; (七)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穿越禁航区的海上施工作业,须提前提出专项申请报告,经批准允许穿越禁航区后,才能提出施工作业申请。 第八条 海上施工作业批准期限一般为6个月,期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应提前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 施工作业船舶 第九条 施工单
4、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发布航行警告后,才能派施工作业船舶进场。 第十条 施工船舶均应持有合格的证书及配备足够的持证船员。 第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参与施工时,施工单位凭《施工许可证》办理船舶相关手续。第四章 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海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接受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管。施工单位提出施工作业申请时,应同时申请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派出警戒船舶和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施工单位未申请警戒或警戒船舶未到达现场,施工船舶不准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海上施工作业必须按核准的范围和时间进行,延期施工、扩大范围、更改船舶均
5、应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船舶在施工期间应每天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船位,更改施工计划和转换施工地点应及时向警戒船舶报告。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船舶、施工设备、技术状况、配员或其它安全状况实行不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应进行整改或停止参与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海上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撤离现场。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而擅自占用水域建设的海上设施,限期拆除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
6、督行政处罚规定》处理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而进行海上施工作业; (二)不按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水域范围作业; (三)施工时间超出许可证期限而不办理延续手续; (四)更改施工船舶而未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五)施工船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六)施工过程逃避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或监控; (七)海上设施和安全及防污设施未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进行确认而投入使用的。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则
7、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海上”范围是指:广东海事局管辖范围内我国内水(不含港口)和领海基线以外120海里以内的水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2年0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06月26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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